法律规定再次起诉离婚的案件要等到6个月后,那么该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经常有准备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问本婚姻律师一个问题,即: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自己第一次起诉
离婚证据
不足而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撤诉的
离婚案件
,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自己作为原告第一次
起诉离婚
被法院驳回打算再次起诉的,这6个月的期限该从何时起算?
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容易在理解上产生歧义。有人认为该期限应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起算日。但殊不知法院作出判决的日期(指)与实际送达给当事人的日期往往是不一致的。原因很简单:法院作出判决后要有一个送达给当事人的时间过程。同时,判决书的效力还有一个关键标准,即判决书是否已生效。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决书的生效并不是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准。比如一审判决要在正式送达给离婚双方当事人后15日内均未提起上诉才生效。而没有生效的判决书会让相关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关系不确定的时期是不能作为等待六个月后的下一次起诉离婚时限起算点的。
由上可知,6个月的起算点应以判决生效之日为准。即本
离婚律师
前述的“要在一审判决正式送达给离婚双方当事人后15日内均未提起上诉为生效之日。”并从第二天起计算这6个月的期限。
起诉离婚第一次没开庭撤诉了,再次起诉算第一次还是第二次
首先,更正一下题主的观念。
离婚案件,并非第一次起诉一定不判离,也并非第二次起诉一定会判离。
如果题主感兴趣,可以看一下我之前的一篇文章。
从判词中可以折射出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
事实上,只要你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是必须要判决离婚的(特殊重大情形除外,之所以除外是因为法官判决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如果没有判离,你完全可以上诉,没有必要等6个月再重新起诉。
最后,回到题主的问题,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再起诉就属于第二次起诉了。
但是,还是那句话,并非第一次起诉一定不判离,也并非第二次起诉一定会判离。
具体判不判离,看法官,不看你是第几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