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还没开庭就撤诉,再次起诉后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上周,本婚姻律师在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由于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不愿意离婚,因此本律师把工作的重点就放在了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凡是对诉讼离婚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通常情况下如果第一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或开庭后原告又撤诉的,半年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只要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判离。
这个离婚案件虽然是对方第二次起诉且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又要求不离婚,但本
离婚律师
还是非常有把握地接受了王女士的委托。原因就在于根据本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发现对方在上一次离婚诉讼中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即对方在起诉后法院还没有通知我方王女士开庭就选择了撤诉。我方完全可以下功夫就这个问题做出点文章来,好让法官驳回对方的起诉。于是在庭审中,本律师针对原告乔先生(化名)所提出的“本次是其第二次
起诉离婚
,说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理应判决双方离婚”的主张发表了反驳意见。即虽然原告提交的上一次起诉时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是真实的,但我方被告王女士对起诉之事毫不知情,原告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事前双方感情不合。同时,原告在上一次诉讼开庭前、被告还不知晓的情况下自行选择了撤诉,表明其自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上一次诉讼不能说明双方感情方面的任何问题,不能当作第二次诉讼
感情破裂
的证据。鉴于我方王女士在本次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的主张又不能成立,故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由于我方紧紧抓住原告乔先生犯下的致命错误不放,丰台法院很快就做出了驳回起诉,不准离婚的判决。
从这个刚刚发生在丰台法院的离婚案例可以看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没有其它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时,法院基本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不了解婚姻法又没有什么实践经验,面对这种情况时为了半年后的二次起诉能顺利判离,最好不要为了节省时间而冒然选择撤回第一次诉讼,坚持拿个驳回起诉的判决书比较好。这是因为撤诉需要有时机、理由等多方面技巧的运用。一旦运用不当,很有可能像上面那个案例里的乔先生一样,
第二次起诉离婚
仍然以失败告终。
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被告也要求离婚的该怎么办
最近,本律师在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处理了一起离婚官司。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是被告,他的妻子于今年1月份
起诉离婚
。原本刘先生是同意离婚的,本律师也打算在诉讼过程中为刘先生多争取些财产,鉴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基本都掌握在对方手中,而且数额巨大,于是本
离婚律师
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调查对方财产的申请,请求法院对原告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进行查询并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法官接到申请后便让刘先生的妻子按照申请书中的账号将财产明细打印出来。眼见自己手中的财产不保,刘先生的妻子索性向法院申请撤诉。就这样,该案在开庭前便以原告撤诉而结束了。
很明显,刘先生的妻子并非不想离婚,只是顾及自己手中的财产在离婚时会被刘先生分走而不敢离。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判断,对方肯定会在撤诉后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理,然后再次起诉。于是建议刘先生作为原告马上起诉对方离婚。然而刘先生却不明白一件事:妻子起诉自己,自己虽是被告但也同意离婚,凭什么对方想撤诉就撤诉,难道自己同意离婚也不能作为反诉要求法院继续审理吗?刘先生的想法当然是不对的,理由是: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是不能提起反诉的。被告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的相关要求均应并入本诉一起审理,且被告同意离婚的表示应视为接受了原告离婚诉请,而非单独的要求。由此可见,被告即使同意离婚也不能阻止原告提出撤诉。被告如果希望尽早得到
离婚判决书
,只能向法院另行提起
离婚诉讼
来解决。
已经起诉离婚了,但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用不用先撤回诉状还是先离再撤
建议先办理离婚登记,后去法院申请撤诉。
既然被告同意协议离婚了,那还等什么,赶紧起草离婚协议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防止对方反悔。领取离婚证之后,联系法官办理撤诉手续。
(备注:去民政局时,如果被问及是否起诉离婚,要答否,要不然可能会让去法院解决)
还有一种办法,
联系法官,让法官按照你们协议的内容出具调解书。如果协议内容合法,法官会出具调解书的,拿到调解书之后,就算离婚了,不需要再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调解书的好处是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先撤诉,再去办理离婚证,万一撤诉之后对方又不同意离婚了呢?只能等到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
这种情况下就是被算计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