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传票去哪里

收到离婚诉讼传票,应该怎么做呢

有些夫妻在离婚前可能会吵得天翻地覆,但有些夫妻离婚却毫无征兆,

明明觉得两个人好好的,却某天突然就收到法院寄来的离婚传票了。

接到传票,一时心慌和受打击是很正常的,

但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让自己先冷静下来,做好应对的准备。

在离婚案件里面,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一样的,不会因为谁先起诉就更为有利,区别可能就在于对方已经做好了离婚准备,而你还没有。那么,

收到传票后,我们应该怎样应对才不至于太被动呢?

首先,正常签收材料。因为按照法院的程序规定,

接到传票之后会有15天的举证期限

,你如果有证据要提交,就要在这段时间内提出申请,补充和调取证据。

不用太过纠结对方起诉状里面写了什么

,有些人离婚的时候会“恶人先告状”,竭尽所能地诋毁另一方。我们只需要记住,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的,都不能认定真实性,法官也不会轻易采信的。

也没有必要拒收法院的传票

,因为你本人拒收,法院也会认定传票已经送达给你了,如果到期不去开庭,是对你自己不利的。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

对程序不清楚,可以跟办案的法官联系

,但也仅限于程序上的问题,如果是实体的问题,比如搜集哪些证据这些,法官是不会告诉你的,

你可以咨询法院里值班的法援律师,有条件的话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帮你办理。

如果你打算跟对方离婚,有财产分割的话,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的存在。

比如房产地址、车牌号、银行卡号、对方购买的股票、基金、债权的账号等信息。

如果财产繁多,查证起来需要费一定的时间,

可以先不同意离婚

,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又不存在法定应当判离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原告只能在判决生效一年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如果要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话,

就要尽量搜集能够证明自己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各方面更为有利。

比如工资、学历、孩子一直以来的生活环境等。

千万别因为害怕逃避而不去应诉,要知道,

即使你不去开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的

,反而自己失去了发表意见和主张权益的机会。如果担心自己没办法应对,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可以跟法官申请变更开庭时间。

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协议失败后应该由其中一方作为原告以

夫妻感情破裂

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我们身边有很多法院,到底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可是当事人往往依据自己对某个法院的印象、离自己远近、自己活着对方是否熟悉等多种因素而倾向于选择某一个法院,但是法院管辖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定。下面,本离婚律师就来简单地讲解一下起诉离婚该去哪个法院的问题。

首先,根据

婚姻法

与民生诉讼法的规定,最基本的一条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该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所在地又可以分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户籍地顾名思义,而经常居住地是指从原告起诉前一年连续居住的地方。如果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告就要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举个例子:甲的户籍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而甲从前年就在北京市海淀区居住。此时原告就要前往甲的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办理起诉离婚手续。

其次,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而如果双方都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以上是普通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几种法院管辖情况。此外,还有比较特殊情况下的:军人之间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或者双方都在国外的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等等,需要结合您的具体案情由专业离婚律师帮您分析确定对您最为合适的法院。

想离婚,应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实务操作)

看了这篇文章,可以清楚地知道离婚应该向哪家法院起诉,省的自己走弯路。

作为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进行起诉。

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地址,原告可以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以证明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户籍在何处,就在何处的基层法院起诉。一般而言,这是比较稳妥的起诉方式。

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今人口流动极其频繁,离开原户籍地到外地长期工作生活的人不在少数。许多离婚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提出他自己不住在原来的户籍地,有新的固定住所。针对这类人群,法律规定如果起诉他们,则要到他们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起诉。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虽然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实际操作却有很大争议。一方面当事人很难有证据证明对方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另一方面即使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各家法院在审查时标准也有不同,有从严的,也有宽松的。

如果您真的确定对方在一个地方经常居住,确实想在这个地方的法院起诉,那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产证。

如果对方在当地已经购房,可以提供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对方的房产信息。

2、租房合同。

如果对方没有购房,可以提供最新的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离起诉时间越近越好,租房时间要超过一年。

3、暂住证。

暂住证同样要离起诉时间越近越好,不能用几年前的暂住证。

4、公安机关证明。

公安机关证明效力很高,但非常难,公安机关很少会出具这样的证明。

5、村委会、居委会证明。

一些村委会、居委会会愿意出具这样的证明,但是也有一些不愿意,且证明效力一般。

6、物业公司证明。

这类证明效力比较低,但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以上证明材料只是一个参考,证明的目的是对方经常居住地的地址,以便在这个地址所在的法院起诉。但是最好先到该法院负责立案的部门咨询,咨询哪些材料法院是认可的,根据法院的要求来搜集证明材料,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需要提醒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婚姻案件管辖作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赋予了原告另外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从现实来看,这种选择权也是停留在法律层面,原告很难证明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除非单位或公安机关出具足够的证明材料。当然如果你证明被告在其他地方已经居住一年以上(可参考以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那就相当于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和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选择。

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那还是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起诉法院。

举个例子更形象点:一个安徽籍的女子和河南籍的男子结婚,结婚后男子到上海工作已超过一年,女子还留在安徽老家。如果女子起诉男子离婚,假设女子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子在上海有经常居住地,那就要到上海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那就要到男子的河南老家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女子能有办法打出证明,证明男子离开河南老家已经超过一年或者男子在上海有经常居住地,她也可以选择在安徽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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