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被告反诉

若不知道离婚案件是否可以反诉,可能会出洋相

在实务中,很多刚入行或很少接触婚姻案件的同行会问我,离婚案件可不可以提出反诉?

我问他,为何要提反诉?

他说,对方有同居行为,我方当事人是被告,想提精神损害赔偿。

我说,那就直接提出来就好,不需要反诉。

他说,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我说,不好意思,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但如果你在法庭上提反诉,会被法官当LOW逼。

以前,我就遇到过,对方律师提了反诉,法官直接怒怼回去:“你究竟懂不懂办离婚案?怎么可以提反诉?”然后就让对方把反诉状领回去。

遇到这样的场面,接下来当事人肯定在想是不是遇到个假律师。如果判决结果不好,分分钟当事人会要求退费。

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直接提出来,而不需要另外提出反诉。

比如,若对方提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求,你发现有些财产不在对方的财产清单中,那么你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在庭审中指出还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应一并分割。又比如,对方有同居行为。你在答辩状中指出感情破裂的原因,并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即可。

附:相关规定和权威观点

一、《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三、2014年12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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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被告所提反诉能被法院所接受吗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被告提出反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任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因

感情破裂而于去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等问题做了约定。然而,任女士在离婚后却发现男方隐瞒了数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被分割。于是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进行追究。对于我方的诉讼,男方认为全部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任女士的起诉行为违反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而提出反诉,但其反诉要求却是降低离婚协议中已经确定的自己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对于男方所提出的反诉,本

离婚律师

首先要明确的是:虽然在

起诉离婚

案件中因为法院要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一并解决,所以被告不能也没必要提出反诉,但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因为要解决的只是财产问题,所以被告是可以提出反诉的。然而,被告虽可以提出反诉,但并不意味着其反诉就一定成立。该案中的男方就是滥用了反诉的权利,所以不可能会被法院所接受。

根据我国

婚姻法

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提出反诉的条件是:

1、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两个诉讼须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本诉的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是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3、需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

4、需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有管辖权;

5、需可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即可以同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反观本案:任女士起诉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标的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的诉讼标的却是子女抚养费。很明显,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男女双方,而子女抚养费却是未成年子女权益,所以诉讼标的毫不相关,法律关系更不相同。另外,男方提起反诉的目的应该是抵消、吞并我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主张,如果男方在反诉中提出要求处理任女士名下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倒还说得过去,而本案中的这位男士却打算以降低子女抚养费、损害孩子的权益为手段,达到在本案中少损失财产的目的,毫不顾忌对于年幼的孩子的伤害,其行为不可谓不自私!

虽然法官在今天的庭审中没来得及处理男方的反诉,但本婚姻律师有十足的把握认为法院会驳回男方所提出的反诉,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被告如何进行反诉

反诉:

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吞并本诉的目的。

反诉: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1.范围

(1)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or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依法追究刑责,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不能提起反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反诉权(但是公转自案件除外)

(4)刑事案件都是检察院起诉的,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原告,不能以检察院为反诉对象。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要求追究本案被害人的情况很普遍,但这不属于反诉。

2.条件

(1)对象:自诉人

(2)内容: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必须是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4)过程: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3.审理

(1)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2)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案件继续审理

4.第二审程序: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5.案件性质应相同,为前两类自诉案件

一、目的

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

二、特点

1.主体特定: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部分诉讼请求

3.请求独立性:

(1)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即独立的诉,本诉的被告可选择提出反诉,也可以选择不提出反诉,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独立诉讼请求的方式起诉

(2)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时间条件

(1)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可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合并审理

(2)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5.程序同一性:反诉、本诉应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例如:反诉、本诉均属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or均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6.存在牵连关系

(1)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

7.管辖同一

(1)反诉应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or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2)本诉法院对反诉可以基于牵连管辖、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强制性规范,本诉法院对反诉都具有管辖权

(3)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三、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反诉处理方式

(一)二审中提出反诉处理

1.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反诉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二)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中提出反诉处理

1.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2.法院应准许4种情形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

(3)诉讼标的物灭失、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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