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在法院吗

起诉离婚,法院会在第几次判决双方离婚2019年婚姻法

法院会第几次判决双方离婚,婚姻法律师姜威为您分析解答:

离婚只有两个方式,第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大家通常说的自愿离婚,双方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只要双方同意离婚就可以了。第二个方式就是起诉离婚,一旦双方协议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在离婚案件代理和法律咨询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要起诉几次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因为其打算离婚时,不仅仅是咨询律师,可能会咨询身边离婚的朋友、同事等,而每个案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导致可能法院判决离婚的次数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婚姻法律和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第几次起诉离婚才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时,主要就是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认为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充足,可能第一次就会判决离婚,如果认为证据不充足,可能会在第二、三次判决离婚,甚至次数更多。

第一次就判决双方离婚的,大约需要3个月,第二次就判决双方离婚的,大约需要1年,第三次判决双方离婚的,大约需要1年半。

尤其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又不太充足,被告坚持不离婚,从现在的司法政策来讲,第一次法院是不会判决双方离婚的。

上文所述的证据就非常关键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忽视对证据的搜集,总是认为感情破裂的情况的确是存在的啊,对方不会不承认的,但是,被告通常出于一些考虑,根本不承认感情已经破裂,反而坚持感情很好,不愿意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难判决双方离婚了。

在我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双方分居时间很长,而且男方酗酒,酗酒后就家暴女方,但是女方对于上述的证据很难搜集到,家暴从未报警过,而酗酒男方也不承认,分居的证据女方搜集到了一些,在开庭前,考虑到这些证据法院可能不会认为能够证明感情破裂,所以,我建议女方是否可以请他们的儿子(已成年)出庭作证,后来开庭时女方把儿子带到法庭作为证人,证明父母的感情情况,而且儿子一直同情爱护母亲。最终,法院认可他们双方儿子的证言,女方第一次起诉就判决了双方离婚。

由此可以看出,在起诉的案件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比如家暴,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在离婚案中,如果对方有这些情形的,一定要积极搜集上述证据予以证明,以有利于法院第一次就判决你们双方离婚。

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那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前,也要搜集证据证明双方在此期间未有和好,也有利于法院第二次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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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到底去哪个法院起诉

经常有当事人带着疑惑来咨询我,打离婚官司到底是去哪个法院起诉呢?有些有心的当事人会去法院咨询,被告知要去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户籍所在地相同,起诉无疑是很方便的,但有的情况是当事人的配偶户籍地在外省,要起诉还得去外地,顿时感到很难受,想到要去外地开庭,人生地不熟,而且担心当地有什么地方保护,当然这样的想法是多虑的。但不管怎么样去外地打离婚官司无论是花费还是耗费的精力都是远远高于在当地起诉的。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迫切的想知道是否有在当地起诉的可能,这就需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定的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离婚诉讼是当然的民事诉讼,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但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民诉法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举例说明,女方户籍地是甲省A市,男方户籍地是乙省B市。女方离开A市超过一年或者男方离开B市超过一年的话,女方都可以在A市起诉。但问题又来了应该如何证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呢?关键在于搜集合法有效的证据: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劳务合同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离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大概有以下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在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起诉,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并非自由选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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