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离婚后再起诉

裁定驳回离婚起诉后,是否必须6个月后再起诉

▌裁判要旨

被裁定驳回离婚起诉的,其起诉属违反法律程序,不属于法定的应该适用6个月后再起诉的情形,如当事人再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基本案情

蓝某与刘某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8月23日,蓝某第一次向荣昌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该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渝0153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蓝某该次离婚的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蓝某和刘某宣判及送达了判决书。2017年4月5日,蓝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经该院审查,由于蓝某在(2016)渝0153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2017年4月19日,该院依法作出(2017)渝0153民初17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蓝某的起诉。蓝某于上述民事裁定书作出之日领取了裁定书,并于同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次向该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时刘某于同月22日领取了上述民事裁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蓝某的第三次离婚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第三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是以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为起算点,并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起的第三次离婚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第二次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生效之日为起算点,并在该裁定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原告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作出之日第三次起诉离婚,不符合立案条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是:

首先,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针对原告的起诉,在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经审查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适用程序法,采用裁定形式,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故在驳回离婚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均系陈述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的情形包括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这四种情况。本案中,蓝某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依法裁定驳回了第二次离婚起诉,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不应适用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故蓝某第三次起诉离婚仍应当以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提起。

再次,蓝某于领取驳回第二次起诉的民事裁定书的同日,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虽该民事裁定书还未生效,但原、被告均未在其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同时原告的第三次离婚起诉并不以第二次诉讼的民事裁定结果为依据,该裁定也未对任何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作出确认,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的计算点,并不因为蓝某的第二次起诉而中断,原告仍须以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蓝某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为2016年10月16日,蓝某在2017年4月19日提起第三次诉讼已经超过6个月,故蓝某第三次的离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律及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具备上述四种情形的离婚案件须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主要是为了让夫妻双方在6个月的缓冲期里重新审视婚姻,自省并慎重对待离婚,给双方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以稳定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完整和社会稳定。而裁定驳回原告离婚起诉,并不能体现上述立法本意,也不是原告愿意暂缓离婚或不离婚的意思表示,仅是因原告不符合立案条件,须原告补齐相关立案材料或等待相关立案条件成就时,原告仍可再次立案起诉,即使是按撤诉处理亦是基于原告自己怠于行使权利而对其诉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故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将裁定驳回离婚起诉的案件规定为须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是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法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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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第一次没开庭撤诉了,再次起诉算第一次还是第二次

首先,更正一下题主的观念。

离婚案件,并非第一次起诉一定不判离,也并非第二次起诉一定会判离。

如果题主感兴趣,可以看一下我之前的一篇文章。

从判词中可以折射出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

事实上,只要你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是必须要判决离婚的(特殊重大情形除外,之所以除外是因为法官判决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如果没有判离,你完全可以上诉,没有必要等6个月再重新起诉。

最后,回到题主的问题,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再起诉就属于第二次起诉了。

但是,还是那句话,并非第一次起诉一定不判离,也并非第二次起诉一定会判离。

具体判不判离,看法官,不看你是第几次起诉。

法律规定再次起诉离婚的案件要等到6个月后,那么该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经常有准备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问本婚姻律师一个问题,即: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自己第一次起诉

离婚证据

不足而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撤诉的

离婚案件

,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自己作为原告第一次

起诉离婚

被法院驳回打算再次起诉的,这6个月的期限该从何时起算?

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容易在理解上产生歧义。有人认为该期限应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起算日。但殊不知法院作出判决的日期(指)与实际送达给当事人的日期往往是不一致的。原因很简单:法院作出判决后要有一个送达给当事人的时间过程。同时,判决书的效力还有一个关键标准,即判决书是否已生效。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决书的生效并不是以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准。比如一审判决要在正式送达给离婚双方当事人后15日内均未提起上诉才生效。而没有生效的判决书会让相关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关系不确定的时期是不能作为等待六个月后的下一次起诉离婚时限起算点的。

由上可知,6个月的起算点应以判决生效之日为准。即本

离婚律师

前述的“要在一审判决正式送达给离婚双方当事人后15日内均未提起上诉为生效之日。”并从第二天起计算这6个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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