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上门女婿离婚

男子当上门女婿8年,离婚时索要劳务补偿10万元,法院判了

大家好,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继续给大家普及法律,今天说一下上门女婿。

当了8年的上门女婿,妻子提出了离婚,男方便以自己为女方家里做了不少事为由,要求女方支付这么多年来的“辛苦费”10万元。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比较离奇的离婚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上门女婿提出的10万元索要请求则不予支持。

据了解,2013年,奉节县男子姚某入赘到邓家,当起了上门女婿。婚后,姚某夫妇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也是一般,2017年两人收养了一女婴。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某总是怀疑妻子有“外遇”,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去年底,邓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表示自己愿意抚养女儿,不要求姚某来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在庭审中,姚某表示,离婚可以,但自己在邓家当了这么多年的上门女婿,为邓家做了不少的事情,自己在外打工多年所挣的钱全部交给了女方,而且在家里也干了许多活,要求邓某补偿自己在当上门女婿期间的劳务费、辛苦费10万元。女方却表示,家庭财产可以对半分,但要求另外的补偿不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对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对于姚某提出的劳务补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在婚后为了家庭所付出的劳务,系法定的夫妻义务;姚某要求女方补偿劳务费、辛苦费的请求,目前在法律上无依据,不予支持姚某的请求。

北京斌道律师说法:

“上门女婿”即入赘,在法律上与女方嫁至男方的权利义务并无二致,即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负担、子女抚养教育与普通夫妻关系上是同等的。

“在现代法律上,不存在上门女婿一词,这不过是民间习惯性的称呼。”在古代,上门女婿是一种制度性的存在,同女方出嫁后随夫姓名一样,男性入赘女方也意味着放弃传承自己的姓氏。古代婚姻制度是家族本位的,比如女方出嫁就丧失了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同理男方入赘女方后,其所受的社会规范就等同于“女性”,所以上门女婿在古代男权社会中作为异类会受到歧视。

而现代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个人本位上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古代大家族式的家庭结构不同,现代家庭往往是核心家庭,由父母和子女两代人组成。而且《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就不存在上门女婿姓氏传承的问题了。

入赘离婚财产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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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在生活中我们称他为上门女婿,多半出现在女方家是独生的情况,但无论是入赘还是非入赘,在法律上来说只要登记结婚就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所以接下来,下面由优律保小编为大家带来入赘离婚财产怎么判决的相关问题解答以供参考。

一、什么是入赘

入赘是指男方落户到女方家,这种婚姻大多都是因为女方家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而招女婿上门,旧社会也有一种偏见,即男方落户到女方家中后要更改姓氏,随女家的姓,也常常被人称为“倒插门”。

二、入赘离婚财产怎么判决

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离婚分割财产适用什么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是优律保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入赘离婚财产怎么判决的相关信息,我们从中了解到无论是入赘还是非入赘,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该看它是否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有约从约。如您对上述有疑问或者还想了解更多的相关问题,可咨询优律保的律师进行了解咨询。

男方是上门女婿,双方结婚5年了,现在女方提出离婚,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您好,女方提出离婚的话,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和男方协商,就离婚涉及到的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住房问题解决方案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解除合法夫妻关系。若协议不成,女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即向男方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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