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起诉离婚去哪里

离婚官司到底去哪个法院起诉

经常有当事人带着疑惑来咨询我,打离婚官司到底是去哪个法院起诉呢?有些有心的当事人会去法院咨询,被告知要去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户籍所在地相同,起诉无疑是很方便的,但有的情况是当事人的配偶户籍地在外省,要起诉还得去外地,顿时感到很难受,想到要去外地开庭,人生地不熟,而且担心当地有什么地方保护,当然这样的想法是多虑的。但不管怎么样去外地打离婚官司无论是花费还是耗费的精力都是远远高于在当地起诉的。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迫切的想知道是否有在当地起诉的可能,这就需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定的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离婚诉讼是当然的民事诉讼,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但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民诉法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举例说明,女方户籍地是甲省A市,男方户籍地是乙省B市。女方离开A市超过一年或者男方离开B市超过一年的话,女方都可以在A市起诉。但问题又来了应该如何证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呢?关键在于搜集合法有效的证据: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劳务合同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离婚不知道到哪去起诉的,看过来吧

离婚案件是大家经常咨询的,好多人问找不到对方?现在对方在外面打工,不知道应该要到哪里起诉离婚,今天就整理一个比较全一点的文章吧!我尽量用一些比较简单的明了的例子来说明,其中借用的假名希望大家不要误会,只是想把事情说清楚而已。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包括律师在内对规定的理解有时也会存在偏差,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分析如下。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实践中,由于目前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公民离开原户籍所在地生活、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即使在一个城市,由于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也经常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管辖异议的提出。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这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李晨的户口在江苏省A地,冰冰户口在黑龙江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李晨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冰冰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李晨一直在A地居住,而冰冰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1年,与李晨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李晨一直在A地居住,而冰冰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1年,与李晨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李晨与冰冰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李晨去了C地,冰冰去了D地,若冰冰离开B地超过1年,李晨离开A地也超过1年,并且冰冰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李晨与冰冰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李晨去了C地,冰冰去了D地,若冰冰离开B地未达到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李晨与冰冰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李晨去了C地,冰冰去了D地,若冰冰离开B地超过1年,李晨离开A地也超过1年,而且冰冰在B地连续居住未达到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实践中,对于法院的管辖权发生的争议较为常见,通常争议主要在于被告的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对于形成经常居住地的,通常可以到被告所在的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据,如关于居住的证明。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下面说明一点:

1.—方或双方被监禁的情形

(1)如李晨户口在A地,冰冰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李晨居住在A地,冰冰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李晨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法院、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李晨户口在A地,冰冰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李晨、冰冰因触犯法律而双双人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6年、5年,李晨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冰冰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李晨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冰冰被监禁时间未达到1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李晨户口在A地,冰冰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李晨、冰冰因触犯法律而双双人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8年、7年,李晨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冰冰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李晨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冰冰被监禁时间达到1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具体的情形包括:

1.李晨与冰冰系夫妻,李晨为非军人,李晨的户籍在A地,冰冰是现役军人,且冰冰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晨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李晨与冰冰系夫妻,李晨为非军人,李晨的户籍在A地,冰冰是现役军人,且冰冰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晨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李晨与冰冰系夫妻,李晨与冰冰都是现役军人,李晨在A地工作,冰冰在B地工作,若现李晨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这样的话大家对于离婚诉讼中具体到那个法院起诉也就清楚了吧!最后还有一个涉外诉讼案件,到时后续有机会我再写出来。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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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梦

要离婚,去哪里起诉

不是所有的爱情都是花前月下

故事的结局该在哪里结束?今天叶律师分享一下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的问题。

问:两口子过不下去了,Ta还不同意离婚,我是要去民政局备案吗?

答:不!你需要上法院起诉才行。

问:我去我们工作地的法院起诉可以吗?

答:不是这样的哦,要找对法院才能诉讼离婚。

问:搞不懂,到底去哪里起诉?

答:《民事诉讼法》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起诉离婚要去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我能不能到我的户籍所在地起诉?

有!以下几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二项所指的身份关系的诉讼,一般是指结婚、离婚、抚养、赡养等等,因此,对我国境内、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原告就被告,有没有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A女户籍在广州市,B男户籍在东莞市,2015年在广州结婚,2016年B男前往上海发展,2020年A女可以选择在广州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A女和B男户籍在广州市2015年在广州结婚。婚后A女前往杭州工作,B男前往上海工作,2019年A女提起离婚,选择在上海起诉。

如:B男长期出差,无固定工作地,A女起诉前三个月得知B男在上海临市的绍兴买了房子,出差以外均是住在此处,于是A女选择到绍兴起诉离婚。

问: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的诉讼离婚去哪里起诉?

A:两口子都是中国国籍,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B:两口子都是中国国籍,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已经离婚了,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又当如何确定管辖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离婚后发生财产争议,对管辖有约定的,可以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与争议有关联关系的法院管辖。

B:离婚后发生财产争议,对管辖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一般我们认为应当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但是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问题,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原被告双方均在国外,仅对国内的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指房屋所在地。

作者简介:叶少玲律师,曾就职于某人社局,知名日企上市公司法务,劳动关系协调员,深耕于劳动法、婚姻法领域。微信/电话:1875818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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