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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吗

微信记录能成为婚外情的证据吗

[简报]

已婚原告王某,29岁,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和妻子周晓结婚后,双方一起住在北京。因为王某经常工作到很晚,所以他有时会很晚回来招待客户。周孤独地在网上聊天。2012年3月,王无意中打开了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到他的妻子和几个网友调情。王某于是找人破解了妻子聊天软件的密码,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找到了妻子和其他人过去4个月的聊天记录,并打印出来。王某找妻子商量离婚协议,但妻子不同意。2012年10月,王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周背叛婚姻,有过错,要求与周离婚,并要求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周拒绝承认自己有婚外情,并同意离婚。丈夫和妻子去法院。王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妻子“不忠”的证据,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她是婚姻中的错误一方。

[法律解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的,证据不能将其认定为被告自己的聊天记录。另外,由于电子数据的编辑和修改比较容易,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王某也无法提供周杰伦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周杰伦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离婚。

QQ、微信和微博聊天记录都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起诉法院的案件并不多见。目前,一些法院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判断案件。

然而,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有许多先天不足和薄弱的证明力。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由于网络虚拟化程度较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法院很难审查和认定此类电子证据。 第二,由于聊天软件不是在实名制下注册的,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在许多情况下,不可能将互联网名称识别为相关方,这使得聊天记录的认证比电子邮件的认证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支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很难被法院接受为证据。在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持有QQ和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首先,聊天记录中的身份很难确认。 第二,即使身份可以确认,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案件中对方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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