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胎起诉离婚案例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团队: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近日,三十多岁的小李来到法院,要求与妻子小张离婚,与众多离婚案件一样,在诉状中离婚的理由部分,小李描述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生活中无法交流和沟通。后该案经立案进入审理阶段。在庭审中,小李在承办法官的追问下,终于满腹委屈的说出了实情。原来,小李和妻子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小李的父母也已退休在家,老两口迫切的盼望着能早日抱上孙子。奈何儿子儿媳都属于事业的上升阶段,尤其是妻子小张,怕生育影响事业的黄金期。就在两个月前,小张瞒着小李,独自做了引产手术。

小李得知真相后,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决定起诉要求与小张离婚。承办法官向小李释明,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为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意外事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受理,由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其理由充分,一般应予受理。如小李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起诉。

法官说法

那么妻子瞒着丈夫,私自做引产手术,究竟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其权利可以决定孩子的的出生。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婚姻法之家,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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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堕胎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提出离婚

婚姻法虽然规定婚姻自由,但对结婚、离婚手续办理有所限制,因此,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但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夫妻一方提出诉讼离婚有限制性规定。

不允许诉讼离婚的情况: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分娩后一年内”是指女方生完小孩后一年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是指女方在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此三期内的女生权益是非常需要得到保障的,此时正是女生们处于弱势之时。

但是,法院为了更完善保障男女双方之间的权益,则另要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受理此案件,或者女生自己提出离婚请求的,就不用受到这样的限制。

比如有证据证明女方腹中胎儿非为男方,那此番具有故事性的事件,最是容易产生夫妻矛盾的问题了,法律上也就不会过多限制了。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目前很多新时代的婚姻离婚率非常高,一部分原因其实也不乏当事人双方的一时冲动产生,如果法院本身起到一个中间人角色调解结案,那么则要求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可以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再提起诉讼,当然,6个月后则没有过多要求了。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于军婚,法律上为了保障军婚的完善,有很多有关于军婚问题的法律条文,如刑法中有一个叫“破坏军婚罪”的罪名,显而易见,为了维护军人们的家庭生活保障,法律还是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里的条文说的很明确,强调军婚在维系之时,若想要离婚,强制要求只有征得军人同意方才可行,否则,这样的婚姻将会一直维系下去。

当然,非军人一方的权益也要均衡保障,故而强调“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军人自己有出轨、吸毒、赌博等等。?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可关注,私信咨询。

妻子私自堕胎,丈夫要求离婚并索赔

结婚生子是人之常情,

有些小两口觉得结婚之后应当先过一阵儿二人世界,

所以并不会急着要孩子,

但有些夫妻就会着急“延续香火”,

所以会对生孩子这件事十分看重。

孩子是父精母血,

母亲需要十月怀胎才能生下小孩儿,

但是如果女方没有经过男方同意,

私自去医院堕胎,

是否损害了男方的利益呢?

李某与徐某相恋后,

于2015年3月7日奉子成婚,

但是一次意外却让二人失去了这个孩子,

从那以后,

二人之间的感情就出现了问题,

前不久,

二人冷战多日已经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就在这时,

李某发现自己竟然怀了孕,

考虑到与丈夫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复合,

李某就没有通知丈夫自己怀孕这件事,

自己一个人跑去做了流产手术。

可是没想到,

徐某发现了李某的化验单,

知道自己又一次失去了做父亲的机会,

愤怒的他坚决要求离婚,

并且认为李某剥夺了他的生育权和知情权,

要求在财产分割时,

李某需要给予他补偿。

但事实上,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但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男性的上述权利,

但是也不能说是对男性生育权利予以否认。

从实践角度来说,

由于生育权的人身权属性,

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

但协商不成时如何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

李某的“自作主张”明显不妥,

但也不能认定其行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关于离婚,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几种赔偿情况,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的情形不属于以上四种法定情形之列,

所以徐某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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