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期间各种贷款怎么算

离婚期间贷款买车属于共同债务吗答案惊人

在离婚时,夫妻不仅需要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需要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离婚期间贷款买车属于共同债务吗?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期间贷款买车属于共同债务吗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时间点要看是否是已经离婚。夫妻双方如果是正在办理离婚的期间里(不论是正在协商离婚协议的内容,还是诉讼离婚的司法程序正在进行的),只要民政部门还没有颁发《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两人的夫妻关系就仍然没有解除,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

在这个时候,双方贷款购买的车辆用于共同生活,应当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朋友认为,我们夫妻两人没有感情,并且是各保管各的钱,各用各的钱,为什么还要一起偿还这些债务。我又没有使用过。法律只讲普遍原则,不考虑你们的特殊性。在离婚前,离婚期间,贷款购买的汽车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属于夫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二、婚后共同债务的认定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期间贷款买车属于共同债务吗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期间贷款买车属于共同债务吗的相关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双方是否已经离婚,以及此债务是否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内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于共同债务。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离婚时房贷没还完,离婚时要怎么约定这5个关键问题应这样解决

对于大部分想要离婚的夫妻来说,不到万不得已,一般都不希望走上诉讼离婚这条路,毕竟协议离婚简单又省钱,何乐不为?

但是对于协议离婚夫妻来说,他们的困难点就在于如何对财产、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

尤其是对于一些结婚时间很久的夫妻来说,他们相互之前交叉的部分会更多,所以到底如何在这些方面去协商,约定也是一个问题。

不仅如此,有些当事人可能觉得只要离婚协议上约定了,那么就一定可以按照协议来办?

但其实,离婚协议上如果约定不规范也有可能不被认可。

所以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协议离婚中常见的几大问题,和大家讲讲,关于这些问题,在协议离婚时到底应该怎么规范?

房产也算是离婚案件中纠纷比较多的部分,但产我们要分几个情况来讲。

现在很多夫妻都是选择贷款买的房,离婚时房贷也没还完,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的话,这时候你们就需要去变更主贷人,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30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但也有一些会选择全额买房,这个时候虽然没有贷款买房那么麻烦,但也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房子过户的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这个时候也不是万事大吉了,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真的是你的了,这套房才真正算你的。而这种情况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

因为很多时候,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也比比皆是。

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这样约定有好有坏,

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

不利之处在于,

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抚养费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

所以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

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

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

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

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知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

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30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1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好啦~以上5点就是离婚协议最常见但是又最关键的几个问题,一定要注意,可以避免纠纷!

还有什么“离婚”方面的问题,欢迎评论留言哦!

离婚当天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终于有答案了

夫妻一方恰好在离婚当天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打下借条,这笔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最近,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到底是什么结果,一起来看一看。

事情是这样的:

法院审理认为,候某与刘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刘某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针对2013年10月8日的这笔借款,就有点争议了,因为借款时间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为同一天,且李某和侯某都无法证明借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先后顺序。

但李某表示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侯某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刘某与李某的《申请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债权债务分配情况的相关记载,所以法院认定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闫小芹律师表示: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显著地提高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缓解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

而像此类夫妻一方私下向他人借钱,并没有告诉另一方的情况,是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呢?

举例说明:

闫小芹律师明确表示: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

所以哪怕第一个案子是在离婚当天向别人借的钱,由于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共同受益,因此,这样的情况都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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