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郁症离婚起诉书

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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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抑郁症的影响

抑郁症患者不一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一定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对于抑郁症患者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抑郁症患者不一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抑郁症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抑郁症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是对婚内财产处分的效力有影响。

(2)法定代理人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上述人员中确定。

2、诉讼行为能力

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独立参加诉讼活动(包括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资格。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也影响到判决结果的合法性。

《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就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离婚诉讼中,不宜由配偶担任其法定代理人,而只能由后续的近亲属等担任其法定代理人。

3、子女抚养权

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问题上,主要考虑对子女的成长由谁抚养更有利。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的,法院在做出关于抚养权的判决时会作为一个参考因素。

综上,

不存在夫妻一方患有抑郁症法院就不能判离婚的问题

附符甲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2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8日生育一女符丙。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3年6月30日起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后符丙曾经随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9月被告被确诊为抑郁症,并自2014年12月起失业。2015年5月,被告将符丙送至原告处抚养至今。被告曾向闸北区人民法院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被告撤诉。其中第二次诉讼中闸北区人民法院曾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鉴中心”)对赵某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进行了评定,司鉴中心于2015年3月2日出具了司鉴中心【2015】精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书,其中第五条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赵某某患有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对本案应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另查明,原告及其父亲符乙与上海静安地产集团三林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中心于2012年12月22日共同签署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以707,356.73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林展路XXX弄XXX号XXX室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告及其父亲符乙又与中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地产集团三林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签订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2月19日至2033年2月19日。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庭审笔录一份,其中被告曾在庭审中陈述:“……结婚礼金是存到我名下,金额5万元,现在这5万元都花掉了,用于被告(符甲)装修房屋和日常开销,房屋装修被告(符甲)拿掉4万多元,这4万多元包括我借给被告(符甲)的2万元。5万元礼金有男方的礼金也有女方的礼金,男方的礼金我都还给被告(符甲)了,所以我借给被告(符甲)的2万元是女方的礼金。……”证明被告曾经承认过婚姻存续期间有5万元定期存款,要求予以分割。被告对该庭审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已在庭审中明确说明5万元存款已经消费完毕,而且也陈述过男方的礼金当时已经归还给原告了,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分割5万元存款的要求。被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收据》一份,写明:“今收到装修款7,000(柒千元)整,加上2013.4.3收到的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合计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此款为符甲结婚人情费,以及宝宝百日宴人情费。”落款有原告的签名,日期为2013年4月5日。原告对此份《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签名和日期系原告所写,其他内容均是被告写的。庭审中,被告还提交了《收条》一份,写明:“今收到装修款20,000元(贰万元整),此款为赵某某拿出的私房钱。”落款有原告签名,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被告据此证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向被告借款2万元,要求归还。原告对该《收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该笔借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且该笔钱最终也是用于家庭开销,不同意归还。庭审中,被告撤回了要求原告返还系争房屋已还贷部分一半钱款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裁判员问节选【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307号】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双方关系恶化。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原、被告的矛盾已激化,且被告也曾两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至今已逾两年,庭审中原、被告亦无能够和好的表现,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已经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女儿符丙由对方抚养,因符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考虑到符丙年纪尚小,生活环境应相对稳定,且被告目前患抑郁症,又处于失业状态,无论是精神状态还是经济状况都不太适合抚养符丙,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原则,现符丙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自愿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分割5万元定期存款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称该笔存款已经消费完毕,与原告提交的闸北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并不矛盾,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目前存在该笔存款,故对于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归还2万元借款的请求,虽然提交的《收条》有原告签名,但该借款事实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借款行为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民间借款,虽然《收条》中说明来源是被告的私房钱,但被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先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且原告称该笔钱款最终也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被告也未举证目前该笔款项仍然存在,故被告主张的上述债权债务不予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金项链1根、钻戒1对、金戒指1枚、32寸电视机2台的主张,因被告称上述物品均不在被告处无法归还,而原告也未能就此举证,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今后有证据证明的,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符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女符丙随原告符甲共同生活,被告赵某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符甲子女抚养费500元,至符丙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忧郁到离婚、离婚到忧郁

王丽娟临床心理师暨家事调解委员

比起心理治疗室,法院家事调解室弥漫忧郁2.5。

在两造高度冲突的桌上,忧郁两字被过度轻易说出来,像是“你真的有病,你怎么不去看医生,你忧郁躁郁啦!”“他一天到晚怀疑我外遇,我都被搞到忧郁了,不对,是自闭!”“你说你产后忧郁症,你怎么不吃药,我更忧郁!”忧郁既是攻击武器,也能表达受伤,很是万用。为了加强力道,当事人准备诊断书佐证自己深受婚姻伤害,或证明自己持续治疗对婚姻无害,或偷拍对方的药单和诊断书指着鼻子骂有病、有病、有病。

忧郁是形容词,有点文青,忧郁症是心理疾病诊断。有病就治病,有病不需要离婚,有病也不该被离婚。我们不会因为伴侣胆囊炎诉请离婚,即使胆囊癌也不会,可见忧郁症对婚姻的影响很特别。

忧郁症者被离婚很容易想见,经年透过黑纱看世界,他哀声叹气、他重复抱怨、他不睡又不醒、他全身无力却经常发怒,他开口就是带泪指责,是个行走的林黛玉。这年头经济压力与育儿压力都大,掺和双方家庭再容不下心理疾病,伴侣陪着一年、两年、三年,终于到临界点。另一变形是不忍见亲爱的人受苦,走在路上我们回避乞讨者的残肢和眼神,当伴侣的同理心超载,选择转头绕路而行,宁愿承担道德谴责。

在某些情况里,忧郁症者主动要求离婚,他的忧郁以黑色攻击展现,将伴侣嫌到一无是处,战线扩及经济、职业、子女教育,以凶悍包裹低落。另一种忧郁,逼得伴侣成为工作狂,逼得伴侣外遇,逼得伴侣酒精成瘾或网路成瘾,终于取得离婚正当性。少数人接受医疗诊断,基于不愿拖累家庭,凄凄惨惨戚戚,舍生取义要对方幸福。后来对方居然真的幸福,他怒不可扼再度状告法院,理由随便。

当然离婚过程很忧郁,生平第一次收到法院调解通知书,又惊又怒睡不着。中年男子弯腰驼背,隔桌被年轻貌美外配大骂喝酒、家暴、性无能又不会赚钱,今天和解或不和解,我都担心自杀风险。许多人打算以半年完成离婚,结果拖到数年无可想像的焦土战。谈到婚姻战争,有人坚守不出待在受虐里,也是因为低落无力,过几年大儿子站出来杀掉老爸。

婚姻够难了,让婚姻归婚姻,疾病归疾病。每个人有义务照顾自己身心状态,该吃药就吃药,该心理治疗就心理治疗,因为忧郁症与婚姻都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别忘了,忧郁症者的伴侣和孩子也是。

妻子患有抑郁症可以离婚吗

发现妻子患有了抑郁症,长期自怨自艾,甚至有轻生的可能,很多人觉得自己的家庭生活过得一点都不幸福,也不想要在跟这样不正常的妻子过下去了,做丈夫的想要离婚。那么,妻子患有抑郁症可以离婚吗?

妻子患有抑郁症可以离婚吗?

可以。

如果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或提出与丈夫协议离婚,都属于合法的途径。

老公如果同意的话,双方可以写个离婚协议书。不同意的话,对方起诉是她的权利,也没法阻止,应诉即可,提出不符合离婚调解的理由并不同意离婚。

夫妻分居的时候要注意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床不是分居

对于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同居一个住所各在各自房间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分居。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

3、分居是否要登记,分居协议有用吗

在我国,并不存在登记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记。

夫妻双方同意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可以作为分居的证据,有助于日后诉讼时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实,因而是有益的。

4、如何证明分居事实

夫妻双方虽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实,但当对方否认、而自己没有证据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分居事实将不会予以认定。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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