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不拒收传票就算离婚吗

起诉离婚开庭时对方不出庭会怎么样

起诉离婚开庭时对方不出庭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方没有收到法院传票,或是拒绝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此时法官要核查送达回执,重新送达,或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

第二种情况:对方收到了法院传票,拒绝出庭应诉,此时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缺席判决。记住是缺席判决,不一定会判决离婚,这取决于你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留置送达: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证实,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范围有: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和裁定书。

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此,在离婚诉讼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或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判决。只是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很难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一般会对是否判决离婚的问题保持慎重。

如果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拒绝离婚甚至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亦不答辩;或干脆连法院传票亦不接收,此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原告经常会收到法官的建议,希望原告能和被告和好,撤回起诉。但是,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在此情况下是绝不会撤诉的。尤其是对于配偶已经失踪多年的夫妻,本来起诉就是想结束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又怎么能听从法官的建议回去和配偶和好呢?原告方坚持离婚,被告起诉离婚不出庭缺席判决可以吗?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

作者认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判决”。由此可见,对于被告起诉离婚不出庭的离婚案件,法院是完全可以缺席判决离婚的。

起诉离婚缺席判决,是指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夫妻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经合法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鉴于这样的司法现状,杨欣律师告诫大家,如果起诉离婚时配偶有可能不出庭应诉,此时当事人有必要委托专业离婚律师协助,毕竟这类案件的处理要比一般案件复杂多了。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助你解决问题。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故意不收传票,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感谢邀请。

夫妻一方起诉法院,另一方故意不接受法院传票,法院改怎么办呢?

钟涛律师告诉你i,完全不用担心。

离婚,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非要离婚,或者双方虽然愿意离婚,一方就是拖着不想让另一方那么痛快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只要一方起诉,另一方就很抗拒,听到法院电话就挂断、更换电话号码、关机或者说打错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领取传票,玩失踪等。

法院遇到这样情况往往会告知原告,让原告想办法再重新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电话,否则很多法官会动员原告撤诉,并且许诺本次就算一次起诉,6个月之后再来起诉可以算第二次起诉,这样就比走公告送到程序,然后再驳回起诉节省很多时间。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的是办法,比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法律条文都有明确规定,法院完全可以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因此,在立案时,如果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的,可以进行公告送达,法院组织开庭并进行缺席判决,判决后可以再次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满后,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判决即生效。

具体情况可以看看钟涛律师写的文章。

【建议撤诉】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接受传票不出庭法官建议我撤诉,可以节省三个月流程时间进行第二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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