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起诉离婚无错方可以反诉吗

若不知道离婚案件是否可以反诉,可能会出洋相

在实务中,很多刚入行或很少接触婚姻案件的同行会问我,离婚案件可不可以提出反诉?

我问他,为何要提反诉?

他说,对方有同居行为,我方当事人是被告,想提精神损害赔偿。

我说,那就直接提出来就好,不需要反诉。

他说,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我说,不好意思,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但如果你在法庭上提反诉,会被法官当LOW逼。

以前,我就遇到过,对方律师提了反诉,法官直接怒怼回去:“你究竟懂不懂办离婚案?怎么可以提反诉?”然后就让对方把反诉状领回去。

遇到这样的场面,接下来当事人肯定在想是不是遇到个假律师。如果判决结果不好,分分钟当事人会要求退费。

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直接提出来,而不需要另外提出反诉。

比如,若对方提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求,你发现有些财产不在对方的财产清单中,那么你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在庭审中指出还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应一并分割。又比如,对方有同居行为。你在答辩状中指出感情破裂的原因,并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即可。

附:相关规定和权威观点

一、《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三、2014年12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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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吗

这个事情比较复杂,看看钟涛律师的文章介绍。

只要有对方出轨证据,就可以让其净身出户分不到任何

外遇出轨对婚姻的杀伤力很大,确实都是大家所痛恨的,但是偏偏这个社会这种事情越来越多,基本都归结为道德沦丧,责任感丧失。痛恨归痛恨,该争取的

还必须争取。当然了很多人都有这个观点,对方出轨了,那么肯定要费劲精力去捉奸,然后让对方净身出户分不到任何

。这个观点在社会上还挺有市场的。确实也有一点道理,你出轨犯错误了,当然要付出巨额代价。只要净身出户,才能抵消你的过错。那么菜法律上是否支持这样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遇到夫妻一方外遇出轨,另一方该如何去做才能对自己最有利呢?

钟涛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只是有时候会影响到法院分割夫妻共同

份额大小,但不是绝对的,有时候抓住了对方外遇出轨证据非常有用,有时候一点用处都没有。因为每个家庭离婚

情况并不完全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位于上海的某夫妻已经结婚10年,生育一子,老公开着公司,老婆全职太太,生活无忧,但是最近1年,,老公在外应酬较多,经常很晚才回来,有事彻夜不归,作为妻子渐渐产生了怀疑,妻子于是聘请了私家侦探进行跟踪,安装了汽车定位装置,包里衣服上也按照了窃听器,后来发现老公和酒吧一个服务员勾搭上了,私家侦探拍到了在酒吧搂搂抱抱的照片和视频,但是进入出租房的并没有拍到,发现老公有了外遇,老婆和老公摊牌了,夫妻感情破裂,但是老公也不同意净身出户,然后老婆向法院起诉离婚。

首先来说,净身出户这个词语并不是法律上的说法,法律上从来也没有这个词和这个意思,法律上是讲究的保障每个人基本生活权利和

权利,无论他上海外遇出轨还是违法犯罪,所以不可能剥夺他的全部

,让他精神出户,而且更多的外遇出轨行为实际是违反道德行为,不是严重到和杀人放火同等程度,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同意了净身出户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这是上捉奸行为盛行,夫妻之间时刻提防,为了迫使对方放弃一切

,那么必然夫妻之间互相勾心斗角,比毕竟现在

数额太巨大。

其次依照我国法律,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审理夫妻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

的原则是男方女方均等原则,然后要考虑一方是否有过错行为,照顾妇女和儿童等等综合因素来看,而不是单纯只看外遇过错行为。

最后,很多人取得的所谓外遇证据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个钟涛律师在其他文章里有过详细解读,再次不重复了,简单一点就是你取得的证据必须是直接反映对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过错的视频或者照片,或者自己亲口承认的,或者开房记录等等,在酒吧,马路上的搂搂抱抱的照片并没有什么意义,法院不认可。很多人聘请私家侦探拍摄的照片其实在法庭上是没有用的。

看着这里有些人要说了,照你钟涛律师的说法,抓外遇证据这么麻烦,有没有多大用处,是不是我不要去抓了,听之任之。倒也不是这样的,外遇证据在能力可以负担起的情况下可以去取证,而且有些家庭为了名声和影响,确实可以凭着这个谈判一个非常有利的

分割方案,特别是地位和名声非常在意的人,即使他们净身出户以后赚钱能力依然存在,所以不怕放弃

给你和子女,再这样的家庭里,即使一点外遇证据都很有用。所以现实案例中,有些家庭无论是拍摄的照片,还是找到一点聊天记录,都可以轻易的让过错一方低头,在谈判交锋中占据上风,甚至有些人家确实可以让对方放弃一切

,净身出户,当然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周围舆论压力之下,如果自身能力依然存在,可以继续挣钱,以家庭大局为重孩子为重才可以,并不能适用其他离婚的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过错方对其进行赔偿

【案例导引】男方起诉女方要求离婚,女方作为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是认为男方在婚前隐瞒了其性功能存在障碍的情形,要求男方对其进行赔偿,同时要求男方赔偿其办酒席时出的酒席钱。那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女方要求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以上五种情形,遍寻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其他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其次,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呢?是否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再次,关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向过错方主张的损害赔偿是否有时效的限制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后关于婚姻法中关于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还应注意以下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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