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起诉离婚可以不离吗

过错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吗

这个事情比较复杂,看看钟涛律师的文章介绍。

只要有对方出轨证据,就可以让其净身出户分不到任何

外遇出轨对婚姻的杀伤力很大,确实都是大家所痛恨的,但是偏偏这个社会这种事情越来越多,基本都归结为道德沦丧,责任感丧失。痛恨归痛恨,该争取的

还必须争取。当然了很多人都有这个观点,对方出轨了,那么肯定要费劲精力去捉奸,然后让对方净身出户分不到任何

。这个观点在社会上还挺有市场的。确实也有一点道理,你出轨犯错误了,当然要付出巨额代价。只要净身出户,才能抵消你的过错。那么菜法律上是否支持这样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遇到夫妻一方外遇出轨,另一方该如何去做才能对自己最有利呢?

钟涛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只是有时候会影响到法院分割夫妻共同

份额大小,但不是绝对的,有时候抓住了对方外遇出轨证据非常有用,有时候一点用处都没有。因为每个家庭离婚

情况并不完全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位于上海的某夫妻已经结婚10年,生育一子,老公开着公司,老婆全职太太,生活无忧,但是最近1年,,老公在外应酬较多,经常很晚才回来,有事彻夜不归,作为妻子渐渐产生了怀疑,妻子于是聘请了私家侦探进行跟踪,安装了汽车定位装置,包里衣服上也按照了窃听器,后来发现老公和酒吧一个服务员勾搭上了,私家侦探拍到了在酒吧搂搂抱抱的照片和视频,但是进入出租房的并没有拍到,发现老公有了外遇,老婆和老公摊牌了,夫妻感情破裂,但是老公也不同意净身出户,然后老婆向法院起诉离婚。

首先来说,净身出户这个词语并不是法律上的说法,法律上从来也没有这个词和这个意思,法律上是讲究的保障每个人基本生活权利和

权利,无论他上海外遇出轨还是违法犯罪,所以不可能剥夺他的全部

,让他精神出户,而且更多的外遇出轨行为实际是违反道德行为,不是严重到和杀人放火同等程度,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同意了净身出户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这是上捉奸行为盛行,夫妻之间时刻提防,为了迫使对方放弃一切

,那么必然夫妻之间互相勾心斗角,比毕竟现在

数额太巨大。

其次依照我国法律,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审理夫妻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

的原则是男方女方均等原则,然后要考虑一方是否有过错行为,照顾妇女和儿童等等综合因素来看,而不是单纯只看外遇过错行为。

最后,很多人取得的所谓外遇证据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个钟涛律师在其他文章里有过详细解读,再次不重复了,简单一点就是你取得的证据必须是直接反映对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过错的视频或者照片,或者自己亲口承认的,或者开房记录等等,在酒吧,马路上的搂搂抱抱的照片并没有什么意义,法院不认可。很多人聘请私家侦探拍摄的照片其实在法庭上是没有用的。

看着这里有些人要说了,照你钟涛律师的说法,抓外遇证据这么麻烦,有没有多大用处,是不是我不要去抓了,听之任之。倒也不是这样的,外遇证据在能力可以负担起的情况下可以去取证,而且有些家庭为了名声和影响,确实可以凭着这个谈判一个非常有利的

分割方案,特别是地位和名声非常在意的人,即使他们净身出户以后赚钱能力依然存在,所以不怕放弃

给你和子女,再这样的家庭里,即使一点外遇证据都很有用。所以现实案例中,有些家庭无论是拍摄的照片,还是找到一点聊天记录,都可以轻易的让过错一方低头,在谈判交锋中占据上风,甚至有些人家确实可以让对方放弃一切

,净身出户,当然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周围舆论压力之下,如果自身能力依然存在,可以继续挣钱,以家庭大局为重孩子为重才可以,并不能适用其他离婚的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能单独起诉过错方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吗

唐某与余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2016年9月,唐某与王某同居被发现,嗣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一种意见认为

,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均不可否认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实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过错方挽救婚姻。

3.本质属于附条件的协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夫妻忠诚财产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而民事诉权是国家赋予人民司法救济的请求权,诉权是连接民事纠纷与诉讼程序的“桥梁”,目的在于使权利得到有效救济,行使诉权的方式即行使起诉权。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与民事诉权的适用对象决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诉讼。

否则:一方面,忽视感化对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诉请离婚而仅要求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可见余某对婚姻并未彻底失去信心,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而给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权,未对唐某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以财产给付作为代价对过错方唐某的不轨行为予以惩戒只是手段,其诉讼目的在于让唐某认识错误、感化对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复首次受损的婚姻关系、维系多年的夫妻感情。

另一方面,侵犯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在当事人未诉请离婚的情况下,若强制性将离婚作为承担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义务的前置条件,势必导致当事人为解气,无奈下违心地诉诸离婚以惩罚对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复的夫妻感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导致权利救济与“违约”惩罚倒挂。否认其单独可诉性,无异于放任、纵容婚姻不忠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失去对婚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

本文来源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王幼柏律师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另一方还是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如何判

“只有结不成的缘,没有离不掉的婚”的意思是,只要有一方想要离婚,这个婚就一定可以离掉,没有任何例外,只不过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已。

在2021年1月1之前,“没有离不掉的婚”这句话多少有点缺乏法律依据,现实中存在大量“久判不离”的案例。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没有离不了的婚”是一句无比正确的话。

杜玲(化名)的离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74%的离婚案件是由女性提出的。但郭学涛(化名)和杜玲的离婚案件是郭学涛提出的,26%的离婚案件之一。

杜玲的态度很明确,坚决不离。她并不是想通过拖延战术,获得对方财产上的让步或者实现其他目的,她就是纯粹不想离婚。

哪怕郭学涛提出自己净身出户,杜玲依然很决绝地拒绝了。

既然无法通过协议离婚,郭学涛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杜玲告诉法官,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应判决离婚。法官审查全案,认定夫妻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这完全在郭学涛的意料之中,因为他确实没有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6个月后,郭学涛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杜玲告诉法官,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日常医疗开始非常大,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判离婚等于要了她的命。

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次人民法院同样判决不准离婚。不是都说原则上第二次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吗?显然,这次又变成了例外。

“怒火中烧”的郭学涛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已经受够了杜玲的拖延战术,一切都不在自己的掌控中的感觉,非常的糟糕。他希望尽早摆脱这段无语的婚姻带给他的困扰,不然就要疯了。

很快,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下,郭学涛彻底失控了,带着现任“女朋友”一起去杜玲家里泼油漆,一方面是撒气,另一方面是“逼”杜玲同意离婚,甚至破口大骂,差一点就了动手。要不是“女朋友”拉着,他真的不知道会做出什么事情来。

对于郭学涛的出格行为,杜玲却依然无动于衷,她的唯一想法就是不离婚。至于她为何始终不同意离婚,当初是因为念着婚姻来之不易,后来是因为纯粹不想让郭学涛获得自由。凭什么?明明他才是这段婚姻的“叛徒”,理应受到制裁是他,而不是自己。

6个月后,郭学涛再一次卷土重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次离婚诉讼。代理前两次离婚诉讼的律师劝她放下这段感情,拖着对双方都是伤害,而且这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非常大。这个道理她何尝不懂?但她不甘心,于是解除了律师的委托。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其中一个很大的变化是新增了“二次判离制度”。《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项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一些离婚案件“久判不离”的问题而设立的,杜玲的离婚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不出意外的话,第三次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就会判决双方离婚。纯粹的拖延换不来任何的回报,只不过是徒增更多伤悲。

有时候,很多人想不明白这句“没有离不掉的婚”的含义,导致做出了完全错误的决策,导致原本可以幸福的生活变得一团糟,不免有点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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