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范围,异地诉讼离婚法院管辖规定

一、诉讼法院的管辖权

1、提起离婚诉讼必须首先选择受理法院和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事人员对非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均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起)。

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1.起草起诉书;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诉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应安排听证时间并向双方发出传票。

7.听证:双方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就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以及如何解决问题作出裁决。

三、准予离婚或不离婚的决定——对夫妻感情的界限确实已经打破

1.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审视婚姻的基础;看看婚后的感受;看看离婚的原因;看看是否有和解的可能。

2.合法离婚: 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如果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同居; (2)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教育仍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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