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中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微信号可以送达吗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
起诉离婚
中送达问题的张女士(化名,原告)。她正在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作为原告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然而,由于男方态度消极,多次躲避朝阳法院对其所做的送达,导致案件迟迟无法开庭。张女士后来听人说最高法院刚刚出台了一个关于完善送达方式的规定,其中有一条是关于通过微信送达的。于是张女士便打算把男方的微信号告诉法官,却被法官拒绝。
对于上面
的做法,本
离婚律师
认为是正确的。的确,最高法院出台的完善送达方式中有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但张女士对该规定的理解是错误的。该规定的内容是:“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最高法院能够根据网络技术发展与时俱进地提出微信送达方式,是对解决离婚诉讼送达难问题的有益探索,但这种方式绝非张女士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只要把对方的微信号提供给法官即可。该规定中还有另外一条被张女士忽视了,即:“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受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拒绝此类送达方式,拒绝提供微信号,甚至故意躲避法院的话,法院是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一个微信号就进行送达的。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张女士应该另寻其它途径,让法院尽快完成对被告的送达工作。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离婚律师咨询只要1元钱
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同样,离婚也是两个人的事,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约。那么,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不同意离婚,即无法协议离婚,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申请法院判决。
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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