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没有证据

被告在原告起诉离婚后还没准备好证据怎么办

经常会遇到心急如焚的当事人找到本

离婚律师

,开口便说自己被配偶起诉离婚了,可是自己对诉讼离婚一无所知,也不知道该准备什么证据。对于这种情况,本婚姻律师通常建议其先要想好自己的目标:是同意离婚?还是不同意离婚?同意离婚的期望条件和证据是什么?不同意离婚的话又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当事人考虑清楚这些问题后,本离婚律师就要根据具体案情制定

起诉离婚

的策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收集、组织证据。

作为一名专业

北京婚姻律师

深知一件

离婚案件

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加上在法庭上的应诉技巧与经验,而取证工作是繁琐费时的。有的离婚被告不懂诉讼程序,在法官通知其被起诉后冒然放弃了15天的答辩期,这就会被法官直接安排在近期开庭。可想而知,取证的时间没有了,案子怎么能打好呢?

如果出现上

面的局面也不必太慌张,化解办法还是有一些的。建议大家首选的办法是合理地利用诉讼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即无论处理你

离婚案件

的法院是否有权力审理,都先向其提出管辖异议,进而把案件拖入处理管辖问题的程序中,暂不进行实体审理。这样就能给自己留出些时间完成你离婚诉讼的证据准备工作。

起诉离婚中哪些事情无需当事人证明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毕竟法官并不认识当事人,如果没有证据便无从了解离婚诉讼的相关事实,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裁判。由此可见离婚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正因为如此,在本离婚律师正式出庭应诉前,总是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准备相关证据。虽然如此,但并非所有事实均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换句话说就是:有些事实虽然与案件审判相关,甚至非常重要,但可以没有证据。下面就是本律师根据多年来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所总结出来的无需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在多年前本离婚律师所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为了侵占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惜铤而走险,向法庭提供大量虚假的消费票据,以证明其名下的存款已经用于日常生活。对于这些消费票据,本婚姻律师经过仔细审查核对后发现大量与自然规律相矛盾的地方。比如:被告某日应该正在国外旅游,而同日又出现了其在国内某商场的购物发票。根据自然规律,以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远隔万里的两地。通过这种方式,本律师发现了非常多的虚假消费,进而让法官对被告失去了信心,否定了其提交的全部消费记录。这就是本律师运用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反证的方式击败对手的案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运用这种手段达到证明事实的例子更多。比如本律师在大兴区法院所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中就运用了众所周知的北京市教委关于学龄儿童入学政策这一事实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孩子入学而更需要争议房产,进而为我的当事人夺得了房产。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这个情况也有很多。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相关通常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等。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关于这一点最常见的就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如果有外遇则必然是婚内存在过错。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关于这个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少见,但并非没有。比如本律师多年前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矢口否认自己曾经有工作。为了证明这一点,本律师收集并向法庭提交了此前男方与某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仲裁书,以此直接揭穿了其谎言。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比如关于离婚案件中争议颇多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果有判决书判决某笔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话。那么该债务自然会在离婚案件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比如夫妻离婚时,女方声称男方的父亲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并留下了房产作为遗产由男方继承。而男方则提供了其父亲生前所立下的公证遗嘱反证自己无权继承房产的话,法院便会认定男方的说法是真实的。

对于上述第2至第5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以及第6、第7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分居两年无证据,起诉离婚被驳回

起诉离婚

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

离婚证据

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些离婚原告认为事实就摆在那里,不用准备离婚证据也能打赢官司。殊不知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最近,本律师就在北京顺义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原告缺乏

就贸然起诉离婚,却被法院驳回的案件。

原告刘女士(化名)在起诉书中称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被告张先生(化名)却与婚外异性常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于2012年3月分居至今。鉴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然而,张先生不打算离婚。

离婚律师

作为被告张先生的代理人接手该案后发现:原告刘女士没有准备任何有效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张先生有外遇,更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仅凭自己的陈述,并抱着“事实摆在那里,被告不承认的话,法官可以调查”的天真想法。鉴于此,本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并不认可刘女士的说法,故刘女士需要拿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则刘女士的说法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其离婚请求。

最终,顺义区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的,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刘女士提出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因只有其本人的陈述,缺乏证据,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判决不会原告的离婚请求。

由于离婚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往往只有夫妻双方了解,所以相关证据自然成了法官判决的基本依据。正因为如此,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是打好离婚官司的基本前提。抱着“事实摆在那里,被告不承认的话,法官可以调查”的天真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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