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起诉离婚

如何诉讼离婚

“起诉”是当事人迈出离婚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又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起诉离婚的条件

夫妻一方向上海法院起诉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1、夫妻双方必须依法领有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除外;

□无效婚姻: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无效婚姻,法院会判决婚姻无效,而不会准许夫妻双方离婚。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亦可起诉离婚,法律不认可为事实婚姻的,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起诉离婚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3、离婚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时,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起诉离婚的申请。这就是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

三、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起诉离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被告被监禁的。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涉及军婚的离婚诉讼中,如果配偶是非文职军人,不是军人的一方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起诉离婚时向上海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起诉离婚时必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如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婚姻证,有小孩的提供小孩的出生证明,有财产的提供财产的证明材料。

3、为诉讼目的即胜诉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不是离婚诉讼必须的,法院的法官也不会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如若想在离婚诉讼中胜诉,那么就要根据具体案情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小孩抚养的证据材料、离婚过错赔偿的证据材料、财产要求多分的证据材料等等。必要时,这些证据材料最好在专业离婚律师的指导下提供。

五、起诉离婚时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上海法院收取的离婚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的,减半收取。

全国各地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大同小异,差别不大。

六、离婚诉讼案件法院的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离婚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女方怎么起诉离婚

起诉诉讼不见得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最佳选择,我们也并不鼓励当事人将所有的纠纷都提交到法院解决,但如果纠纷到了不能协商解决的程度,您就应该勇敢地走进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够了解,有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有一种手足无措的感觉,认为到法院办事“麻烦”,其实通过以下的讲解,您会发现起诉离婚打官司并非深不可测,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协助,以免“花冤枉钱,跑冤枉路”,耽误了太多时间,把案情搅得越来越乱。

一、起诉离婚——走好离婚诉讼的第一步

起诉离婚首先一点——夫妻双方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或只有同居关系,就不能起诉离婚,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予受理。

起诉离婚应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诉状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当中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讼没有严格的格式,只要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即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清楚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足以辨别其身份的要点。诉讼请求是整个诉讼活动“运转”的中轴,法官的审判活动围绕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展开,没有提到的请求一般不会调查。因此,书写诉讼请求要完整、明确和具体,不要漏列请求。比如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就应该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及小孩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是否要求赔偿或补偿等等。起诉离婚的事实部分应简明扼要,切忌写成流水帐,诉状中的理由也要写清楚、充分。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离婚案件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人对此都感到陌生。下面介绍一下法院的案件管辖。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到其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特殊情况下,原告还可以到原告的户籍地或临时居住地起诉离婚。详细的管辖规定,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或当面咨询律师。

二、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三、起诉离婚时注意离婚诉讼中的一些期间规定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的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否则该权利将不能行使。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四、必要时要及时进行财产保全

作为起诉离婚的原告,您或者您的亲属、朋友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虽然拿到了胜诉的裁判文书,但却拿不到一分钱,因为对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就将所有的财产转移了,等到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早已人去楼空了。对这种行为,有没有应对的办法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您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等,总是只要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保全。一旦被告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那么您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离婚案子胜诉,即使被告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也有现成的财产可供执行。当然,财产保全也不是没有限制。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属于给付之诉。其次,保全应当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再次,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最后,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在保全错误或败诉时负责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产生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保全也要慎重,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否则就可能为此付出代价。

财产保全分两种,诉讼前的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您随时可以申请保全。此外,在诉讼之前,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如果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您可以在起诉之前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就是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之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可见,财产保全是对付“老赖”的“尚方宝剑”,但您在使用时也请格外慎重,否则将得不偿失。

假如您的财产“不幸”被法院保全,您该怎样对待呢?我们建议您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不等同于没收,最终的结果还得由判决来定,所以没什么好紧张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您可以向作出保全的法院申请复议,若保全或先予执行确有错误,法院会立刻纠正,但复议期间保全措施同样生效。如果您不通过正常程序,而采取不合作、甚至暴力抗拒的行为,您将会依法受到制裁,这样非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只会添乱。

五、想打赢离婚官司要有足够的证据充分的举证

在离婚诉讼中,您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您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您进行或准备诉讼十分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六、熟悉离婚诉讼庭审程序

离婚案件的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诉状,被告然后进行答辩,审判长或审判员将根据双方诉辩情况,确定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将进入评议、宣判阶段。这里要提醒您,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开庭审理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七、起诉离婚时的诉讼费用

起诉离婚到法院打官司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首先,诉讼是由国家提供的过重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国家必须为此投入各种资源,比如机构、人员、法庭、经费、时间等等。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程序更为严谨、规范,其成本也更高。其次,合理的诉讼费用,可以使当事人客观地评估其纠纷的负责程度、胜诉机率以及诉讼的投入与其预期利益之间的比例等等,促使当事人采取理智而务实的行为,使部分纠纷通过和解、调解送才等其他方式加以消化,避免过多的纠纷用如诉讼。最后,合理的诉讼费用还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和慎重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防止滥用诉讼,减少诉讼投机或诉讼突袭的可能性。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诉讼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两类:申请执行费和财产保全费。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些申请费用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常发生。

前面所讲的诉讼费用的缴纳,仅是原告预交,该费用到底由谁承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确定。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

该如何起诉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多少钱

谢邀。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又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或虽达成离婚协议但一方反悔拒不同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诉前准备

诉前准备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内容便是起诉材料的准备: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原告在递交离婚起诉状的同时,应同时提交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等等。凡是能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主张的一切证据材料均应在起诉之前准备好。

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还需在起诉之前和律师办理好委托手续,谋划起诉策略;准备好诉讼费、担保费等,做好诉讼的物质保障。

二、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上海一些法院创新实施的诉前调解程序一直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上发挥重要作用。法院主导下诉前调解也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项特色制度,它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在纠纷受理前委托专门的资深调解员或者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民事法律文书,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迅捷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平和化解矛盾。

鉴于诉前调解程序存在的独特优势,因此许多离婚案件都会选择诉前调解;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矛盾尖锐,根本没有调解的可能,当事人也可越过诉前调解,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前调解,则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员,也可由法院指派调解员。如果诉前调解成功,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则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三、法院立案后到开庭前的程序

立案是起诉离婚的第一步,也是开启离婚诉讼程序的关键一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就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中流转。

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将分发给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离婚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等。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承办法官提交答辩状,法院再将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原告,同时通知或传票诉讼各方开庭的时间。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就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决。如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被告异议不成立,可驳回被告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法院裁定,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一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如果终审裁定异议成立,则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裁定异议不成立,受理法院可继续审理。

四、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直接进入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的主要内容是诉讼双方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结束后,将进入法庭辩论程序。

法庭辩论一般是指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事实和法律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在离婚案件庭审程序中,诉讼双方一般会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及所适用的法律等各个方面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事人在完成最后陈述后,法官一般还会就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官会宣布庭审结束。

五、宣判程序

法院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是否还需要第二次开庭,由承办法官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很多情况下的离婚案件都需要多次开庭。虽然法官有权决定开庭审理的次数,但是从原告起诉到判决的法定审理期限法官还应遵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也就是说,就离婚案件而言,法院从立案到判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三个月内判决;如果适用普通程序,一般应在6个月内判决。法官久拖不判,如果没有法定理由,法官的做法就是违法。

一般来说当事人起诉离婚向法院提供的材料也就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一、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2、如果构成94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婚姻,应提交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

二、证明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涉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需要提供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及是因感情不和造成分居事实的证据;

2、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家庭暴力的证据,如家庭暴力报警记录、询问笔录、验伤通知单、病历卡、司法鉴定证明书、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涉及重婚或与第三者同居的,应提交重婚或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材料,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4、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吸毒、赌博的证据,如吸毒、赌博警察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5、有其他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应提交有其他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三、要求抚养小孩的需要提供对自己抚养小孩有利的证据

1、小孩的出生证明、身份证、户口薄等;

2、证明自己的经济收入、居住情况、教育条件等抚养条件比对方更有利的证据;

3、小孩满10周岁的,应提交小孩愿意随谁共同生活的书面证词;

4、在双方抚养条件的差不大的情况下,如果小孩有一直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的,应提交相关证据。

四、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

1、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产尚欠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应提交银行贷款清偿对账单等证据;

2、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银行存款的,应提交证明该存款至今存在的证明材料;如果对方银行存款需要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行名称及银行帐号;

3、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股票的,应提交证明该股票至今存在的证明材料;如果对方名下股票需要申请法院调查的,需要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取证;

4、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等证据材料,否则要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5、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公司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的证据或该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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