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不知道地址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先起诉会对自己不利吗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想离婚,但是另一方就是死活不离,那你就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就好了,不必再等对方的同意。因为很多时候,这都是对方的一种拖延政策。也许有的人会觉得,我还对你有感情,我们没有到离婚的程度,所以他不想离,但是有的时候也是对方的一种拖延或报复策略。他就是不想让你顺顺利利的离婚,恨不得做鬼也要缠着你。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我就建议大家不要再等待对方来配合你了,你自己完全可以主动出击,提起离婚诉讼。

因为起诉离婚是不需要经得对方同意,也不需要对方的配合,你自己直接去法院立案就好了。

去法院立案的时候,您只需要提前写好离婚起诉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带上你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就好了。

去法院立案其实跟去银行办理业务差不多,法院都很多个立案窗口,一般你需要提前拿个号,然后等着叫号就行了。叫到你的时候,你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交给立案法院审查。一般情况下,只要你有明确的被告,法官就会给你立案的。立上案之后,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如果离婚涉及的财产不多,一般诉讼费也就几十块钱,这个是交给法院的钱,不是律师费哦。缴完费用之后,你等待法院通知你哪天开庭就好了,同时法院也会通知对方。

所以你看,起诉离婚的整个流程都是你自己在办理,不用对方的丝毫配合,在法院通知对方开庭之前,如果你不说,他都不知道你起诉了他,所以这个主动权是在你手里的。

也许有人会问,那他到时候不来开庭怎么办?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也不用过于担心。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发传票或电话通知来开庭,很多人一听法院来通知了,心里都会比较紧张,一般是不会不来的,而且不来对他也没有什么好处。因为他不来,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或公告送达,这样只能会让他丧失自己辩解的机会,但最终也会被判离,毫无意义。

所以在这儿也提醒各位,如果有人起诉了你,能应诉就尽量去,不去只会对自己不利。法院不可能因为你不去而不处理案件的。

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觉得自己先起诉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或者说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当原告好还是当被告好。甚至有的人一听到自己是被告,就觉得自己是不是就是没理啊?

其实这是很多人的一种误区。如果说是其他的民事案件,当原告或当被告不是你自己能选择的。比如,你欠别人钱不还,别人自然会起诉你,那你只能当被告,你总不能还当原告告人家你不还人家钱吧?

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因为关于离婚,其实没有对错之分,谁起诉谁都可以。当然先提起诉讼的一方自然就是原告了,另一方就只能是被告。但这也只是法院对于当事人双方称谓上的问题,不会影响你的判决结果,也不是你是原告法官就是偏向你,你是被告就一定没理。这个跟案件的内容是没有关系的。

所以对于离婚,如果你着急离,你就先起诉,如果你不着急离,那你就等着对方起诉你。只不过,先起诉的一方需要在立案时候先垫付上法院的诉讼费,但是这个费用,不一定就是原告一方全部承担,这个由法院来最终判决。

所以大家就不用担心了吧,是否先起诉,你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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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方具体地址,能否送达传票

不知道被告人具体地址,打电话也不去拿,法院可以通过

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的方式送达传票。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

诉讼文书

时,送达人依法将

诉讼文书

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

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

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

诉讼文书

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

送达回证

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

《意见》

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

送达回证

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

送达回证

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

,是指负责审理该

民事案件

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

民事案件

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

送达方式

。根据

《意见》

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

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

政治机关

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离婚不知道到哪去起诉的,看过来吧

离婚案件是大家经常咨询的,好多人问找不到对方?现在对方在外面打工,不知道应该要到哪里起诉离婚,今天就整理一个比较全一点的文章吧!我尽量用一些比较简单的明了的例子来说明,其中借用的假名希望大家不要误会,只是想把事情说清楚而已。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包括律师在内对规定的理解有时也会存在偏差,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分析如下。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实践中,由于目前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公民离开原户籍所在地生活、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即使在一个城市,由于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也经常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管辖异议的提出。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这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李晨的户口在江苏省A地,冰冰户口在黑龙江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李晨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冰冰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李晨一直在A地居住,而冰冰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1年,与李晨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李晨一直在A地居住,而冰冰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1年,与李晨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李晨与冰冰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李晨去了C地,冰冰去了D地,若冰冰离开B地超过1年,李晨离开A地也超过1年,并且冰冰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李晨与冰冰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李晨去了C地,冰冰去了D地,若冰冰离开B地未达到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李晨与冰冰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李晨去了C地,冰冰去了D地,若冰冰离开B地超过1年,李晨离开A地也超过1年,而且冰冰在B地连续居住未达到1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实践中,对于法院的管辖权发生的争议较为常见,通常争议主要在于被告的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对于形成经常居住地的,通常可以到被告所在的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据,如关于居住的证明。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下面说明一点:

1.—方或双方被监禁的情形

(1)如李晨户口在A地,冰冰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李晨居住在A地,冰冰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李晨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法院、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李晨户口在A地,冰冰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李晨、冰冰因触犯法律而双双人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6年、5年,李晨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冰冰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李晨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冰冰被监禁时间未达到1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李晨户口在A地,冰冰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李晨、冰冰因触犯法律而双双人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8年、7年,李晨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冰冰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李晨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冰冰被监禁时间达到1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具体的情形包括:

1.李晨与冰冰系夫妻,李晨为非军人,李晨的户籍在A地,冰冰是现役军人,且冰冰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晨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李晨与冰冰系夫妻,李晨为非军人,李晨的户籍在A地,冰冰是现役军人,且冰冰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晨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李晨与冰冰系夫妻,李晨与冰冰都是现役军人,李晨在A地工作,冰冰在B地工作,若现李晨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这样的话大家对于离婚诉讼中具体到那个法院起诉也就清楚了吧!最后还有一个涉外诉讼案件,到时后续有机会我再写出来。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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