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财产纠纷起诉

夫妻离婚,财产纠纷该如何解决

议离婚的财产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在发生以上情况时,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并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证据及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分割财产或分割部分财产。

离婚财产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协议处理。但是诉讼离婚那么这个时候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未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如果是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未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决定子女抚养等问题。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但是,出现以下情况时,离婚后财产可以重新分割。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涉及到离婚时漏掉的对方的财产,比如漏掉的对方的房产、公司股权、股票等等。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有新的证据的,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2、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离婚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件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分配不服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等的争议,审理此案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其诉因是因为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起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在离婚后,出现财产分割纠纷,一方一旦有证据在手,即便日后万一发生纠纷,也可以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法院也才能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做出公正判决。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意识,注意收集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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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最近,本律师团队接手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关于

向法院起诉离婚

的选择问题,我们的婚姻律师团队出现了分歧,由于这种分歧在专业律师团队中尚且会出现,可想而知一般老百姓更是容易出现误区,所以,本

离婚律师

认为有必要就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一下讲解。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彭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于2014年协议离婚。彭先生与李女士的住所均在北京市海淀区。由于离婚协议的措辞问题,造成中双方就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并由此引发双方在离婚后发生争议。该案属于典型的离婚后

财产纠纷

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进行确权。

接受彭先生的委托后,本律师召集团队进行了案情分析与诉讼策略的制定。但在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分歧。其中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在朝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应该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向朝阳区法院起诉。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的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及

起诉离婚

案件中通常适用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向海淀区法院起诉。

本律师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该案虽然涉及不动产,但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而引发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权属之争,而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仍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经过一番边辩论,本律师团队终于形成共识。于是,本律师于今天正式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而海淀区法院也正式受理了我方的起诉。

如果离婚案件涉及到第三人财产,法院会怎么处理

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这使得离婚案件越来越复杂。

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是否一并处理?

在该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问题,这两个案件不宜一并处理,法院会建议被告另案起诉。

具体原因如下:

由于离婚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

首先,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离婚案件要求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的同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原则上一并处理,但该复合性并非需要绝对一并处理而不能分开处理的。如离婚案件当事人仅起诉离婚的,应予准许,法院仅就应否离婚进行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可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案件判决离婚时,因为涉及财产分割,确实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益。离婚案件有离和不离两种可能,在判决(调解)不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地位就无从存在,且由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也是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的。

其次,

离婚案件不宜处理案外人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审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

一是,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做出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

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院不予考虑案外人的请求,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诉权。

如果案外人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对有争议的财产拥有权利,导致原审判决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宜一并处理。

最后,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解决方式。对该种涉及案外人财产的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离婚案件先中止,然后要求离婚当事人对该财产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确定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处理;

另一种做法是离婚案件先进行处理,等离婚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由离婚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财产不予以处理。当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确认相关权利的诉讼后,才能再次就该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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