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如何分割股权

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双方经常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

”)分割产生争议。因为婚姻存续期间持有的股权可能是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对股权的分割不再是简单的普通财产分割,因此在离婚时如何对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进行分割是一个难题。

在离婚诉讼中,股权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离婚时,首先要确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才能分割。

(一)属于个人财产的股权

1.由一方在婚前出资设立或购得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规定,若股权是在婚前由一方出资设立或出资购得,则该股权属于个人财产。

2.婚后接受赠与或继承且明确约定为一方的股权

若股权是婚后从接受赠与或从父母股权继承得来,且明确约定属于一方财产。

3.由一方在婚后出资设立或购得且由一方全资出资的股权

若股权是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或出资够得,虽然股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出资来源是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属于个人财产的股权不可分割,但该股权产生的收益归属于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二)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

根据司法实践,离婚时可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股权主要有以下三种: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2.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股权(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除外);以及

3.夫妻一方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为共同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同时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参考意见

》”),以及结合司法实践,离婚时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就股权分割问题无法协商时,按照以下方式对股权进行分割:

(一)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或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一般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

2.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3.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的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的约定。

(二)一人独资公司股权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一般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

2.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

3.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三)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时:

1.如果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股权,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另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以上是离婚诉讼中处理股权分割的主要情形。离婚时,夫妻双方尽量协商解决股权分割问题,以减少损失或减轻伤害。如果双方确实不能协商一致,则法院根据离婚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股权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一些司法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夫或妻一方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公司股权(份),应当同时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调整。即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只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的财产价值主张权利,但股权未登记一方无权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由于股份公司不同于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导致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分割时不用考虑人合性,其股份分割规则与有限公司股权分割规则有所不同。

刘某、王某卿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一案(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

案情简介:

裁判规则:离婚时,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按照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卓辉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在刘奕、王军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王军卿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未就该公司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处理,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股权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奕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奕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夫妻对公司的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首先要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则,遵守商事外观主义。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投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东将股权转让时无须取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由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有共有权,但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在内的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配偶一方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无效。我们看下面这个样本案例:

艾某、张某田与刘某平、王某、武某雄、张某珍、折某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规则:婚后取得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法院认为: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某荣、陈某股权质押纠纷一案(2017)最高法民申3807号

案情简介:

裁判规则:配偶主张股东一方未经其同意设定股权质押无效的主张,不能对抗善意质权人。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股权外观公示主张权利。

陈英、秦啸波基于对股权外观公示的合理信赖,接受了曾晓世以其持有的阀门公司80%股权提供的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股权质押行为并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质权依法设立,可强制执行曾晓世质押的80%股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王艳荣与曾晓世系夫妻关系,但王艳荣并不是案涉股权外观公示的所有权人,不能对抗陈英、秦啸波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质押权利。王艳荣以曾晓世未经其同意设定案涉股权质押无效的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

摘自《无讼》

伍桂花明与重庆市辰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颜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徐某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5)民申字第79号

案情简介:

裁判规则: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证明存在股权收益,离婚时配偶可要求分割该收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伍开明对颜达实业公司的股权收益。根据已经生效1387号判决认定事实,伍开明与徐向榛婚后没有对颜达实业公司投入过资金或实物。伍开明在与徐向榛婚后至本案一审审理时止,伍开明所持股份未从颜达实业公司分得红利。徐向榛主张伍开明在颜达实业公司的股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亦无事实依据。

关于伍开明对辰龙公司的股权收益。首先,徐向榛主张的“水磨滩水库工程”,属于辰龙公司财产,不属于伍开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只能以出资额分取红利。徐向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辰龙公司存在盈利的事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伍开明从辰龙公司分得红利。

其次,根据《结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部分,案涉工程在婚前已经立项、投资,伍开明亦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权,徐向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有过相应投资和经营行为。因此,其主张分割伍开明对辰龙公司的股权收益,无事实依据。

摘自《无讼》

文章节选自我的新书《股东纠纷解决之道》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怎么分割专业婚姻律师来教你

我们接受委托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的会涉及到股权分割,而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需要专业的离婚律师来处理,很少文章或者书籍是写有关话题。因此,对于离婚股权分割的问题,针对咨询比较多的点,我最近会多写一些文章。

股权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涉及到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股权分割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一同处理。如果是因为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以另案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且要求分割相应股权权益的,因为也涉及到名义持股的第三人,需要另案处理。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价值怎么确定?

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待分割股权的价值存在争议时,应先通过法院调解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参考市场价、竞价、评估等方式来确定。

如果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或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离婚股权价值的,法院可以根据企业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股权价值进行认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确定离婚股权价值。

具有人身性的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什么是具有人身性的股权?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为具有人身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股权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都要求补偿款的,可以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股权变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夫妻二人都在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还有其他股东,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了夫妻二人,还有其他股东时,参照有限公司仅为夫妻二人的情况处理。

夫妻一方为一人独资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都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

双方都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

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如果双方都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双方都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将公司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离婚涉及到上市公司股票,价值怎么确定?

离婚案件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标准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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