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分割不均可以起诉吗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4大误区(不懂,小心吃大亏)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齐精智律师

2020年各省离婚率出炉,全国平均离结率39.33%。

齐精智律师提示2020年全国有61万对夫妻离婚,其中大部分是协议离婚。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大部分是无效的,看着你得到很多财产,其实都不是你的。

一、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负担”,你还是有可能要为对方债务承担来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或者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并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但若第三方并不知晓上述协议,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夫妻间的约定,则该协议仅对夫妻二人有效。

也就是说,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对方债务的一方,仍然要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承担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二、离婚协议约定“名下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如果你发现对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没有办法要求分割。

离婚协议里,常见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但其应用的前提是,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都很熟悉。如果去掉这个前提,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和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后悔。

比如一方名下隐匿了大量财产,弱势一方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等到弱势一方发现了对方隐匿的财产时,就悔之晚也。原因是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吃了大亏,也很难打赢官司。

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另一方负担个人债务而被执行房屋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提出的阻却执行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1、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债权人。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案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2、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可排除债权成立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并非法定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变动不动产物权。但基于离婚协议所获得的对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设立的债权对不动产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来源:张红英、万仁辉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2号]。

四、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归你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是你的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因离婚将股权分配给配偶的,配偶获得股权仍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洛民终字第1267号】认为:股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分割给其配偶的,该协议合法有效;但是,配偶若想将该部分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提供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应当合法才能有效。

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必须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是民法典对于诉讼离婚做出的最大修改。之前诉讼离婚中有个不成文的规定: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时隔六个月再次起诉判离可能性极大。民法典虽保证再次起诉一定判离,但是将目前的六个月延长成了一年。在编纂民法典征求意见过程中,司法部门普遍反映,在审判实践中,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议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分居情况作为认定可否离婚的依据之一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立法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吸收了这一建议,做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有利于审判实践工作的展开,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久拖不决的离婚案件。

依据本款规定,《民法典》生效以后,法院如何审理离婚案件?

第一、法院会先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法院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调解和好,原告撤回起诉,夫妻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另一种是,经法院调解双方愿意离婚。此时法院会作出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第二、若调解不成,法院会对离婚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判决准予离婚。即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存在离婚的法定情形,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即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定情形不存在,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院就会判决不准离婚。

第三、无其他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二次起诉。

依据本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证明分居满一年?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因为感情不和分居;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3.分居必须是分开居住,且有证据证明。

如何证明分居?1.分居协议:最好书面,口头的对方认可;2.分居通知;3.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4.聊天记录、邮件;5.新住址生活的证据,水电煤气暖,收发快递等;6.人证。

新《民法典》判决离婚的10大依据想起诉离婚的一定要看看

在司法行业工作这么久,遇到过很多想离婚的当事人,另一半不同意的,只能起诉离婚。但是起诉不一定就能离成的,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判断夫妻双方是否真的感情破裂了,再判决离不离婚。那么什么理由才有比较大的可能性判决离婚呢?

1、《民法典》中提到,当一方重婚、与别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人,有吸毒、赌博恶习,或者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后,要准予离婚。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没有和好可能的。

7、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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