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期间外出居住

能否以对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提供的居住证明作为本次诉讼的管辖依据

最近,本律师正在着手准备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法律材料。一般来说,在起诉材料中必须准备好管辖依据。所谓

管辖依据

是指在起诉时能够让受案法院确定其对该案有权管辖审理的证明。这种证明最常见的是被告的户籍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经常居住证明。

先来介绍一下该案的案情。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与崔先生(化名)分居已满4年。王女士的户籍虽然在浙江省杭州市,但一直在国外生活,而崔先生的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却一直在北京市生活。去年某月,崔先生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居委会取得了一份内容大致为:“崔先生从前年某月至今(去年年某月)在某小区居住。”的居住证明,然后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王女士不同意离婚,海淀区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起诉。现在,王女士决定离婚,于是委托本律师计划以原告身份提起离婚诉讼。于是,便出现了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以双方的情况,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有可能受理王女士诉讼的法院有两个,即男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与男方户籍地的法院。如果男方在第一次起诉后至今仍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则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但如果期间男方离开了海淀区,鉴于其从开具居住证明之日起至今不满一年,男方不可能形成新的经常居住地,所以应该去男方的户籍地——青岛市的某法院起诉离婚。对此,王女士很是不理解——凭什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能审理男方发起的我们的离婚诉讼,而我的起诉却不一定能被海淀区法院受理呢?难道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男方提供的居住证明在本次诉讼中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吗?对于王女士的疑问,本离婚律师认为最好的答案就在于法律中关于

离婚案件

管辖问题的规定。除了前面谈及的男方据以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的法律规定外,我国法律还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综上,本律师认为:男方的那份居住证明已经失效,不能用于本次起诉。所以,首先要调查确定男方目前是否还在海淀区某小区居住,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再来确定应该向哪个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因不得已起诉期间又同居一晚,本可以离婚的,却被判了不准离婚

刘花和陈二是2015年7月结婚,随后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10月两人有了一个女儿。陈二平时在外打工,每月留点生活费,余下的都交给了刘花保管。刘花带着孩子,也做做微商什么的,前两年,除去生活开支,刘花存下了有158000元。

只是两人聚少离多,陈二比较沉默寡言,刘花也不是爱主动的人,两个人没少因为家里的大事小事,生闷气、闹别扭。外人看起来,两人没有大吵大闹的,但实际上,关系也不是多好。很多时候,都是各自生气,以至分房分床居住。

2018年中秋节时,因为过节送礼的事,两个人又发生了矛盾,只是这次跟平时不一样,陈二坚持要按自己的意见,刘花不同意,争吵之下,陈二按捺不住动手打了刘花。刘花终究力气不足,几下就被打倒在地。

虽然陈二也被刘花挠花了脸,但相比起来,刘花挨得打更多。刘花从小没被人打过,这下哪还受得了,爬起来带着孩子就回了娘家。陈二也愤愤不平,气鼓鼓的外出打工了。后来陈二的家人,去接见过刘花几次,但陈二一直没去,两人就这样杠上了。

2020年快年底了,刘花实在忍不下去了,便索性提起了离婚,陈二坚持不同意,这时他好像意识到自己的不对了。但刘花却觉得给了这么长时间,他都不当回事,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拟定了开庭日期,并通知了双方。

就在开庭前两日,陈二刚从打工处回来,中午吃完饭,下午就去刘花娘家来接叫,态度很好,但刘花早已死心了,陈二好说歹说见没有结果,也就回去了。晚上他跟同村的邻居喝酒,经不住邻居的笑话加劝说。

刚好他知道刘花带着孩子,在娘家另一个院里带着孩子单独居住,越想越觉得窝囊,趁着酒劲晃晃悠悠的,就来到了刘花这里。冲着刘花就胡言乱语起来,而且站都站不稳了,刘花虽然已经死心了,但看他那样,只想着劝他离开。

劝也劝不走,她就往外赶他,可她一个女人总是弄不动他一个男的,已经很晚了,一时半会也找不到别人帮忙,她父母年龄大、身体也不好,跟他们说也没用。旁边的邻居吧,知道她还没离婚,估计不看她笑话就不错了,别提帮忙了。

最后实在没办法,就把陈二弄到隔壁屋里,给他弄个地铺。自己也就带孩子去睡了。开庭的时候,陈二还是不同意离婚,但对于分居时间,陈二不同意刘花说的分居满两年,他说前天晚上还同居了的。

没有同居就是没有同居,刘花肯定不能认可,她承认陈二那晚确实在自己住的地方睡下了,但没发生关系,也没有在一个房间居住,是自己看陈二喝多了没法回去,才让他在那住下的。陈二却不认可,坚持说两人同居了。

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法院无法认定,根据举证规则,刘花作为原告,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于是刘花分居满两年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本案中,如果没有那次的事情,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法可以查清,刘花的离婚请求也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有那个事,夫妻之间的隐秘事项,本就不好查明、当事人也不好证明,因此至于双方是否真的同居,也就成为了无法查明的事情。

其实当晚,刘花可以采取一些手段,比如自己带孩子出去住、叫个人来同住(可做证人)等,这样起码能说得清当时两人没有在一起同居、更没有发生关系。

关于离婚时的分居问题,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过程中可以用暂住证作为管辖异议的依据吗

今天,本

离婚律师

接受了一位在诉讼中打算提管辖异议的被告的咨询。大致情况是:她的丈夫已经向法院递交了

起诉离婚

材料。但这位女士不想离婚并打算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外地法院审理,而依据则是其在外地刚刚办理的一张暂住证。

通常情况下,以暂住证作为管辖异议的

还是比较常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暂住证都能达到证明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应该首选向被告的户籍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被告离开户籍地并在其它固定地点居住满一年以上时,则该地点就成为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此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户籍地,原告应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此可见,暂住证在管辖异议中的作用应该是用来证明截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在户籍地以外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要想达到这个证明目的,暂住证的办理时间至少要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前一年就已经办理过。加之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的规定:暂住证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一年后还在该地点居住的就要重新办理暂住证。所以,在离婚诉讼实务中仅凭一张暂住证就可以证明截止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恰好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概率很小。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通常是提供最近两年的、且居住时间连续、居住地点固定的两张暂住证才可以。

一个看似

离婚诉讼

中的小问题,其实包含着复杂的法律制度。那种为了临时应对离婚诉讼,就跑到外地办理一张暂住证当经常居住地凭证的行为往往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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