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不能生育,他可以提出离婚吗?
在婚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但是是否同意离婚需要根据判决标准来判断。
[磋商]
2014年11月7日,耒阳市某乡镇的女士给笔者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王女士30岁,结婚6年。由于她丈夫的身体问题,她还没有生孩子。她还说,多年来,她不仅没有意识到婚姻和家庭的幸福,还不时遭到外人和姻亲的指责和诽谤。这让他很痛苦。
2007年,23岁的王女士来到广东省东莞市,与改革开放的合作。偶然间,她遇到了一起工作的丈夫肖先生。由于肖先生淳朴的性格和职责,王女士选择了认识他并陪伴他。2008年,王女士和她的丈夫肖先生在他们的家乡广西举行了婚礼。他们认为幸福的婚姻会给彼此带来无尽的幸福,但结果适得其反,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生育。2009年,丈夫肖在东莞一家医院接受检查时,被诊断为生理缺陷,可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主要是精子数量少,存活率基本为零)。起初,王女士和她的丈夫并没有感到特别绝望。他们相信现代医学如此发达,以至于他们相信它可以被治愈。如果他们继续寻找名医,他们在多年来去过北京、上海、广州和长沙等大医院之后,是无法治愈的。他们甚至找到了草药医生和民间疗法。然而,她丈夫的生育能力仍然没有恢复活力的迹象。
现在,王感到无助和心碎,她丈夫在广西的家人无法理解她,所以她莫名其妙地给提交人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询问她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决方案]
首先,关于是否可能的问题:在我国,结婚和离婚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离婚。然而,是否同意离婚涉及到“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的问题。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确定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法律标准,结合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和解的可能性做出综合判断。
一、中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了五种情况: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规定了14个案件(与上述《婚姻法》案件无冲突,仍有参考价值),即: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婚姻关系,这使得同居变得困难。
(三)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未能治愈,或者明知对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并与之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未能治愈的。
4)一方在婚姻登记中欺骗另一方或以欺诈手段欺骗《结婚证》。
5)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他们没有生活在一起,没有和解的可能。
6)包办或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虽已同居多年,仍未建立夫妻关系。
7)因感情不和已分居3年,不可能和解,或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后已分居1年,未能履行夫妻义务。
(八)一方通奸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迹象的,无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被判死刑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公告后发现无下落。
13)对方不理解对方虐待或遗弃对方,或对方亲属教育后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
14)由于其他原因,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在本案中,作者认为王女士的丈夫肖先生没有生育能力,将对夫妇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这对夫妇的双方都受到了外界的批评。家庭经常名义上反对这种关系,婚姻不能长久维持。王女士的离婚申请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如果一方有身体缺陷且难以治愈,则应视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并决定同意双方离婚。《婚姻法》第32条第(5)项,虽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没有列出其他情形的具体情形,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与大多数夫妻结婚成家的初衷不一致,应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