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第八回: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 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现实生活中,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债权人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昌邑法院审结一起因债务人办理离婚后,因房产分割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齐某多次向原告段某借款共计18.9万余元。2018年5月18日,原告段某向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齐某及其前夫姜某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2018年9月,昌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齐某偿还原告段某借款本金18.9万余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此外,2018年5月18日,被告齐某与姜某经协议离婚,对财产处理,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昌邑市某小区楼房一套、昌邑市某市场沿街楼一套,离婚后均归被告姜某所有;婚后无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

因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原告段某向昌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齐某、姜某之间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双方债务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为限;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齐某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与被告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协议离婚,将两被告共同房产均协议归被告姜某所有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段某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齐某与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段某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必要费用为限。

据办案法官介绍,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该案中,被告齐某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与被告姜某协议离婚,将两被告共同房产均协议归被告姜某所有,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将财产全部归被告姜某所有明显侵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权利,故原告要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合法有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但撤销的范围应以此前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限。来源:山东法制报,仅用于普法宣传。

借款人欠钱不还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樊荣侠、王朝民于1991年6月26日登记结婚,王朝民因从事建筑行业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向王淑红借款。后因王朝民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淑红于2019年5月5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朝民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朝民欠王淑红借款本息共计800000元,该款于2019年9月13日之前给付20000元,2020年9月10日前给付1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63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王朝民有一期不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王淑红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签订后,因王朝民没有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王淑红向一审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樊荣侠、王朝民于2018年8月21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约定:将原登记在王朝民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府前西街71号房产分割给樊荣侠所有(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坐落于睢宁县关农场综合楼****房产分割给王朝民所有。第四条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王朝民享有和承担。

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及债务处理部分是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约定,其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在王朝民欠付王淑红及他人巨额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王朝民享有和承担,且将王朝民名下尚未被查封的案涉71号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分给樊荣侠,客观上造成王朝民个人财产的显著减少,偿债能力下降,该种财产分配方式对债权人主张债权形成了障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樊荣侠诉称及王朝民述称王朝民有偿还能力未侵害王淑红债权实现的主张与迟迟未能偿还王淑红借款的事实相悖,支持了债权人撤销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务人影响债规定了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原来的规定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如果夫妻离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一定要抓紧时间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假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怎么办

大状说:

很多借了债务或者是欠了银行的债务还不上了,这时候两口子商量好了,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一方放弃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把全部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俗称“假离婚”。那么,通过“假离婚”的方式,真的可以逃避债务吗?

1、通过“假离婚”的方式真的可以逃避债务吗

律师解答: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经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此消灭,从此之后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即使“假离婚”也无法逃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借以离婚逃避夫妻债务的手段根本是不合法的。

律师解析:

实践中,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夫妻为逃避债务的履行而采取的措施,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离婚后当事人多以无房屋住为由继续同居生活。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现象。

二、多采取协议离婚形式,并且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明显不公平。欠债一方把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拱手相让给另一方,自己显出刁然一身,人财两空的狼狈相。

三、当事人正在被起诉或被执行,而匆忙离婚。

四、双方没有争执。一般离婚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相指责,冲突激烈。而假离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协商一致,陈述事实基本吻合,一般没有大的争执,而是很默契。

当遇到上述特征的离婚时,可以合理怀疑有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

债权人若发现或怀疑债务人假离婚真逃债,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是假离婚,并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或者起诉到法院,将债务人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

2、面对债务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呢

对于此问题,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

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二、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四、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五、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六、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七、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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