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男方起诉离婚的条件

离婚自由遭到限制男人离婚莫任性

作者:朱林实习律师(文章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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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按照本条的规定,男方离婚诉权在下列情形下受到限制: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分娩后一年内;三是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如果男方在起诉时,不知道女方已经怀孕,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后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法定保护期间的,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不准离婚,而应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女方以存在上述情形为由提出上诉的,只要二审法院查明,男方起诉离婚是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条款中涉及到“确有必要”的情形,那么“确有必要”的情形包括:

第一,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制。很多情况显示,女方在上述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常是基于迫不得已的情况,如果此时依然对其进行限制,反而可能导致对女方非常不利的情况。

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何认定确有必要。司法实践的把握,通常包含下列情况:一是在此期间内,双方确实存在着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是女方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具有重大过错且不否认。

虽然此条款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但同时也是对弱势群体的帮扶。这条限制了男方的诉讼权利,但是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诉讼权利。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利,只是在一段时间内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胜诉权利,且此限制不是绝对的。若男方在此限制情形消除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存在,男方依据此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的话,人民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况且,在此时间的限制中还存在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虽情况案例非常少,但也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诉讼请求的。

案例展示:某法院二审判决中,法院通过4个情况分别展示了男方能否达到该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而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截止至立案受理之日,被告生育女儿朱丽亚尚未满一年,依法原告不得起诉离婚,起诉应予驳回。原告诉称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满足“确有必要”的情形。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和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必要情形,一般是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或此期间内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对于原告提出的满足离婚条件的事由,原判认为:

1、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头桥派出所2015年4月30日证明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感情问题纠纷,原告并未证明伤害行为的存在,未证明伤害行为是由被告做出,未证明存在达到家庭暴力条件的伤害后果,未证明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关联度,也未证明现时点被告存在现实的对于原告的伤害可能性和紧迫性,不予采信;

2、遗弃问题。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交被告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进行遗弃的证据。即使根据原告诉状中陈述,被告也仅是将女儿交由原告,并非进行抛弃。子女均由被告抚养的现状也不能证明被告构成遗弃。并且,原告作为子女的法定抚养人,在子女被遗弃的情形仍然可以对子女进行抚养,并不具备需要在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的急迫性,对原告主张难以采信;

3、引产问题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按照“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但本案中,原告并非是在2011年中止妊娠后半年前来起诉,现女方处于的分娩后期间是由于生育双方婚生女朱丽亚导致的,原告以此作为女方存在严重过错的事由,抗辩法定的推迟男方起诉时间的理由并不具备因果性,不予采信;

4、分居达到两年。

分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导致分居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分居是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的,也未证明分居状态中双方维系夫妻关系会导致严重的、紧迫的问题,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女方存在的严重过错是导致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双方不能继续维系夫妻关系的严重的、不可逆转的、紧迫的现实理由,被告也未认可原告的主张,对于原告起诉予以驳回。据此,依照“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2021离婚新规: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结婚,是否离婚,都由当事人自己来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并不那么“自由”。为了维系弱势方的利益、家庭的稳定,以下这六种情况不允许当事人随便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很多女人在此期间,为了生养小孩主动辞去工作,这时她们是没有收入的。

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会让女方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加大她们的压力。

此外离婚是一件耗费心力的事,在此过程中,势必会对女性造成一定精神冲击,甚至影响子女的发育。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离婚,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样规定,主要为了防止离婚请求今天刚被法院驳回,明天就又上法院,造成反反复复的情况。

简单说,为了让双方冷静一下,重新审视婚姻,看是不是真的想离。

所以,当发生新情况,有新的理由,才可以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起诉。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使命,军人职业有其特殊性。

所以法律对军婚采取特殊保护,军人的配偶想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

但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另一方仍可以要求离婚。

其中重大过错主要指这几种情况: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如果夫妻感情可以修复,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五、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既要保障健康一方的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企图单方以离婚的方式免除自身责任,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

对于植物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基本上也参考了对精神病人婚姻问题的处理方式。

六、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被逼迫或者胁迫的离婚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使用暴力方式逼迫当事人离婚,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几种情形及例外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定情形

——什么情况男方不能提离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女方提出离婚或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离婚,均不受上述限制

——女方提离婚不受限制

1.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内,虽然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但女方不受这个限制,随时可以提出离婚。

婚姻法设置此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及胎儿或婴儿的身心健康,如果女方自己提出离婚,属于放弃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本人已对离婚有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准备,法院理应受理其离婚诉讼,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2.婚姻法34条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指的是诉讼离婚,不包括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情况。

若双方达成合意均同意离婚,同样说明女方自愿放弃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法律不作干涉。

三、例外:“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指哪些情况?

——女方怀孕等特殊时期,男方可以提离婚的例外情形

婚姻法34条中的“确有必要受理”指哪些情况,目前并没有法律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仅有部分地方出具了规定。一般需要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受理案件才符合法律和道德。

女方婚内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

若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的孩子不是男方的,而是跟其他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属于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男方可以在三个特殊期间提出离婚。

但如果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与婚后发生的有所区别。在婚姻关系尚未确立时,男女双方不存在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

女方中止妊娠后已恢复健康。

若女方流产后半年内已恢复身体健康,又存在法定离婚理由,男方可以在其流产后半年内提出离婚。

女方虐待男方

。女方存在虐待男方的行为,此时若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有违公平原则,虐待也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因此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4.女方对男方实施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的行为。若女方殴打男方危及到男方的生命、人身安全,应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对男方实施保护。

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①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②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③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④一方对对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

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民商事诉讼,法律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给予女性和婴幼儿特殊保护,在情理之中。但是这个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女方不能因为有了“特权”就任意妄为,比如殴打男方、给男方戴绿帽等行为“欺负”男方,否则男方随时可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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