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吓唬人女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另一方用命威胁不离婚,这个能作为有力证据,起诉离婚么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

婚姻法

》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

,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

登记结婚

,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

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包二奶”和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1)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

同居关系

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

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

,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从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离婚时应负的责任

(1)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

子女抚养

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特别提醒: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仅包括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而且也包括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对此不予以谅解的。

1、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标准

(1)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因为,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那么,语言暴力、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认定?笔者认为,语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谩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威吓、虐待对方,造成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心理方面产生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违背妻子意愿,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虐待。

(3)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

义务者拒绝抚养、赡养、照顾,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对实施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实施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常常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既消耗了家庭财产,严重影响了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履行,使夫妻之间在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现了严重障碍,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已经丧失。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

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

起诉离婚

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

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尼?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

离婚条件

。笔者认为,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一般会准予当事人离婚。

一方用生命威胁不离婚,当然作为不了你们感情破裂的证据了,我感觉反而能证明感情如胶似漆。

女方要求离婚,但男方不同意,对女方死缠烂打,还恐吓女方家里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第一计:哄着离婚,示弱共情飙演技。

如果能抓住愧疚期,示弱流眼泪,让他让利当然是最好的主动了。有的姐妹可能觉得他出轨逼离,我杀了他的心都有,我这怎么演。是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更要演。女人是什么,是水做的。想想你以后一个人,或者一个人还带个孩子,多难,眼泪能不来,在当着他的面诉说你的不舍,你以后的艰难.

“兰因絮果,非你所愿!”

看着你似弱柳扶风,梨花带雨,撕心裂肺,再诉说一下这么多年的夫妻,你从未想过他会离开你,这些话本来也是真实感受,他不动容估计真的很难。

对于房子,你可以说“你走了,我和孩子怎么办,住的地方都没有”;

对于车子,你可以说“孩子上学,以前都是你送的时候多,不过你工作需要,车子还是给你吧,我以后给孩子找个近点的学校,或者只有辛苦我妈来公交车接送一下了……”,

诸如此类,看似为他考虑,实则让他给你你想要的。再加点共情,理解他找到真爱,尽管不舍,因为爱他,所以成全他……所谓人生如戏,全靠演技,说的就是这样的吧。

你这时候看似被动的不得不接受他的离婚,但却不动一兵一卒让他甘愿放弃他多年才建立的城池,比如房子,比如车子。当然这一计是在男人刚刚提离婚的时候效果最好。但是很多姐妹做不到,人之常情。也不必太苛求自己。毕竟面对最亲的人背叛还能保持理智和头脑的是少数人,除非你也早就想离婚的。如果错过了这个时机,出轨男已经没有愧疚了,而且非常冷静,但是多年夫妻,想必还是不想成仇人,那我们就用第二计。

第二计:协议离婚,挖好坑等着他。

首先,做好充足的谈判准备。

如果错过了最好的时机,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这个时候,男人多数已经冷静了,会捂紧他的钱袋子。话说当感情不再的时候,钱就显得至关重要了。那么如果你的关系已经白热化,现在你需要想办法缓和一下。不哭不闹,冷处理,朋友相处,是最好的办法。思姐的“三字经”用起来。同时,你需要酝酿一场成功的谈判,具体看看思姐专门关于谈判的文章,有详细介绍。也可以到思姐群里,很多成功的姐妹手把手教你,预演后再上战场。进群请加思姐微信:

然后,准备好离婚协议。

这时候,你可以主动拿出你准备好的离婚协议,记住离婚协议一定要请律师看过的,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写的。通常情况这协议他一般不会利落的签字。所以你可以条件略微开的高一些,能一来就表示了你要他净身出户等过高的让他觉得你不给他留活路的样子。这样你们的下来的谈判和拉锯才有用。你主动拿出协议是不是瞬间觉得没有那么委屈了,不是他开条件,而是你开条件了。变主动为被动。

最后,亮出你的底牌。

无论对方什么反应,你都要牢记你的底线,你必须要拿到什么。不卑不亢,徐徐图之,而且告诉他哪些是你应得的,他必须要付出的。如果他耍无赖,油盐不进,这时候你掌握的东西就非常有用了。所以底牌不能轻易亮出来。

这个过程会是个很漫长的过程,也会很痛苦,有时候可能都想放弃了,满足对方算了。但是对方也需要时间,你需要坚定信念,为你和孩子争取,相信我,只要你保持住你的框架,不要轻易被情绪左右,最终都会圆满成功的。

第三计:起诉离婚,让他当被告。

真到了最差的地步,渣男脑疯期已过,或耍赖死活不离;或觉得原配不敢离婚,想上演君临天下戏码;或者也不给家里一分钱,他玩他的,让原配做免费保姆的;或更恶劣的,转移财产,想要妻子净身出户的是,甚至威胁要到法院起诉离婚的。遇到这种最坏的,我们作为原配也不是只有接受他的安排这一条被动路。这时候《婚姻法》就是最好的武器了。要不然为什么《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都2020年了,难道我们还要做旧社会的女性吗?邵红梅《从隐忍到苏醒:建国70年中国女性的离婚观》“女性卸下思想枷锁,敢于追求人生幸福”[3]。据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的调查,即使在京郊的农村,也只有7.7%的男性和11%的女性认为“离婚是件不光彩的事”[4]。

我们做为新时代的女性,钱可以自己挣,家可以自己养。何况现在破坏婚姻的男人要离婚,总不能我们还被作为被告吧。那确实有点意难平了。所以姐妹们,请个律师,准备好你之前的收集的证据,展现出我们原配的姿态。就像思姐群里的姐妹说的“起诉离婚,我也要出轨男当被告。”起诉,谁不会,但是我们要拿到我们应得的,而不是被出轨还要被起诉被离婚。相信我,很多男人都不敢走这一步,你真的去起诉的时候,大多数都会想办法和解。不管是和解还是对簿公堂,我们都要有我们的姿态,是我们主动不要他们了。如此就不会再意难平了。

不管我们用哪一计,冬阳真心的希望我们一计都用不上,都能有幸福完整的家。只是暴风雨真的来的时候,我们也只有像海燕一样要面对。我们不挑起战争,因为我们敬畏婚姻,有基本契约精神,但是有人一定要毁约,我们也要让他付出毁约的代价。

我是卿冬阳,一个致力于帮大家解决情感问题的温暖人!愿你的生活犹如冬天的阳光,温暖又舒服!!欢迎关注我,共同成长!

如果女方要离婚男方不同意并且恐吓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女方有离婚的自由,男方不同意也是可以离婚的,如男方恐吓,女方可以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如果女方要离婚,男方不同意可以理解,双方应沟通,分析原因,力争双方和好,不应以恐吓的方式危及女方的安全,否则会触犯一系列法律,男方有可能会步入犯罪的深渊。做为女方应掌握以下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男女平等,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包括离婚的自由、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禁止家庭暴力等。

2、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女方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男方将女方恐吓成精神障碍,则可能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

3、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残害妇女。

4、当男方出现恐吓或暴力情形时女方首选报警,这是危急时刻最好的办法,同时可以求助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等进行协助。

5、离婚的途径有二个,双方协议到民政部门,但本案不太可能,因为男方不同意,所以可以选择去人民法院离婚,女方应请求单位、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进行协助和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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