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败诉

第二次起诉离婚,男方拒绝签字,法院会怎么判决

第二次起诉离婚,男方拒绝签字,法院会怎么判决?

第二次起诉离婚,男方拒绝签字,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有些朋友咨询我,起诉离婚,如果开庭被告不来怎么办?来了不签字怎么办?会担心一旦被告不签字,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其实,是不需要有这样的顾虑的,因为法院的判决不是看被告的态度,而是看证据的。

一、离婚的方式

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手续办好,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从此是单身了;第二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最终审查后认定双方确已感情破裂了,就会判决双方离婚的。

二、起诉离婚,被告不来怎么办?

一些案件中,被告不想离婚故意不来,或者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被告,法院传票送达不到,这种情况也不要担心,被告收到传票拒绝出庭,或者拒绝签收传票,视为对应诉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也会公告送达传票,到期还不来的话,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

三、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拒绝签字,怎么办?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拒绝签字,这个拒绝签字如果发生在法院送达传票时,被告拒绝签字接收传票,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了传票,如果开庭时,被告如期到庭,法院正常审理案件,被告未如期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

如果是开庭时,被告拒绝签字的,可能是法院给双方做好工作,调解离婚,被告后来反悔,又不愿意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这种情况下,调解不成,法院正常开庭就行了。

如果是开庭后,被告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的,这一点完全不要担心,因为现在开庭是同步录音录像的,即使被告拒绝签字,那开庭的过程也是有效的,开庭笔录只是开庭过程的外化。

如果被告认为开庭笔录上有错误,与当庭陈述的不一致,也可以告诉法官,在开庭笔录上修改后摁手印。

以上分析了被告拒绝签字的几种情况,每一种情况的发生,作为原告来讲不要担心,因为都有解决的方法的。

四、法院会怎样判决?

无论被告是因为何种原因拒绝签字的,法院判决时不是根据被告的态度,而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来作为基础判决案件,因此,在这整个过程中,原告不要纠结被告是否签字,原告要做的是搜集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你的证据充足,法院会判决你们双方离婚,而无需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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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婚,还需要三次起诉吗

离婚案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只能是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即使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夫妻双方未能和好并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离婚。

但是法律规则从来没有这么简单过,法律没有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即应判决离婚。

两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其背后的原因值得分析。

第一,如果双方

结婚时间较长

,比如超过20年甚至30年,法官可能会认为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应当本着互体互谅、互相尊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第二,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原告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而

(明知法官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

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会认为原告的立场不坚定,故认定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

第三,“

并未一直分居

”也是判决不准离婚的重要原因。到了起诉离婚的程度,一般都会夫妻分居,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为了照顾孩子,或者一方经济困难,没有其它住房等原因。

第四,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婚后育有子女,如果原告未能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也会判决不准离婚。

第五,

婚生子女尚年幼

,需在父母双方共同的关心和陪伴下健康成长,也是第二次不准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

总之,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不存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即应判决离婚的法律规定。

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多少次起诉离婚。

当然,没有离不掉的婚,只是时间的问题。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可关注,私信咨询。

为什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不判离

通常来说,对于

起诉离婚

案件如果第一次起诉被驳回,那么半年之后再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很大。但有的当事人却在诉讼中应对不当,导致法院连续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为了说明原因,本律师结合实际工作中处理过的两起离婚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从2009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2010年12月,马先生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刘女士拒绝出庭且不同意离婚。因当时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未满两年,法院驳回了马先生的起诉。半年后的2011年9月,双方分居已经2年多的时候,马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刘女士仍然拒绝出庭且不同意离婚。由于离婚案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官很难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故需要原告尽力举证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达到法定的破裂标准。但马先生却过于乐观,认为自己已经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都会判离,所以仅在法庭上口述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没有任何

离婚证据

进行支持。对于马先生就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法官当然不会轻易相信。鉴于被告不出庭也不同意离婚,法官为了稳妥起见再次驳回了马先生的离婚请求。彻底丧失了信心的马先生于是找到本

离婚律师

寻求帮助。经过本律师的分析并指出连续两次败诉的原因后,马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开始精心准备第三次离婚诉讼。由于诉前的充足准备,我们拿到了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两年以上的案件关键证据。于是,第三次离婚诉讼非常顺利,虽然被告刘女士仍然不出庭并拒绝离婚,马先生还是如愿以偿地拿到了离婚判决书。

案例二:周女士(化名,原告)于穆先生(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穆先生因躁狂型精神分裂症住进了医院。此时周女士才发现自己受到了穆先生的欺骗。原来,穆先生已经有十年的精神病史,长期用药物在维持。于是,周女士委托一位很不专业的律师以穆先生隐瞒精神病史与之结婚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该理由并不准确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穆先生的精神病属于久治不愈,加之穆先生正在医院住院期间,故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第一次离婚请求。半年后的周女士的律师依然执迷不悟,仍以相同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此次,虽然穆先生已经出院,但穆先生及其母亲(监护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于是毫不客气地再次驳回了周女士的离婚请求。对自己聘请的律师彻底失望后,周女士找到本律师作为代理人。结合案情,本律师认为可以适用于该案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之一是:“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于是,本律师从两方面着手准备证据。1、以录音的方式取得了穆先生婚前隐瞒其长期患有精神病的证据;2、前往医院调取穆先生婚后多次治疗精神病的病历资料。取得这些证据后,本律师代表周女士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就是前述的“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面对我方的起诉,穆先生妄图再次拖延离婚,不仅不同意离婚,还在开庭前再次住进了精神病医院。没想到其自作聪明的举动却被本律师抓住了把柄,本律师以此为证据进一步证明穆先生精神病严重,婚后反复发作并住院,属于婚后久治不愈。至此,我方的诉讼理由在牢固的证据链条支持下已经完全符合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虽然被告还在住院,法官最终还是判决双方

从上面这两个本律师亲自处理的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第二次起诉离婚绝大多数都可以被法院判离,但并不绝对。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一定要谨慎对待,否则就会像前面两个案例里的原告那样,经过好几年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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