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二次起诉起诉时间

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另一方还是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如何判

“只有结不成的缘,没有离不掉的婚”的意思是,只要有一方想要离婚,这个婚就一定可以离掉,没有任何例外,只不过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已。

在2021年1月1之前,“没有离不掉的婚”这句话多少有点缺乏法律依据,现实中存在大量“久判不离”的案例。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没有离不了的婚”是一句无比正确的话。

杜玲(化名)的离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74%的离婚案件是由女性提出的。但郭学涛(化名)和杜玲的离婚案件是郭学涛提出的,26%的离婚案件之一。

杜玲的态度很明确,坚决不离。她并不是想通过拖延战术,获得对方财产上的让步或者实现其他目的,她就是纯粹不想离婚。

哪怕郭学涛提出自己净身出户,杜玲依然很决绝地拒绝了。

既然无法通过协议离婚,郭学涛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杜玲告诉法官,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应判决离婚。法官审查全案,认定夫妻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这完全在郭学涛的意料之中,因为他确实没有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6个月后,郭学涛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杜玲告诉法官,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日常医疗开始非常大,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判离婚等于要了她的命。

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次人民法院同样判决不准离婚。不是都说原则上第二次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吗?显然,这次又变成了例外。

“怒火中烧”的郭学涛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已经受够了杜玲的拖延战术,一切都不在自己的掌控中的感觉,非常的糟糕。他希望尽早摆脱这段无语的婚姻带给他的困扰,不然就要疯了。

很快,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下,郭学涛彻底失控了,带着现任“女朋友”一起去杜玲家里泼油漆,一方面是撒气,另一方面是“逼”杜玲同意离婚,甚至破口大骂,差一点就了动手。要不是“女朋友”拉着,他真的不知道会做出什么事情来。

对于郭学涛的出格行为,杜玲却依然无动于衷,她的唯一想法就是不离婚。至于她为何始终不同意离婚,当初是因为念着婚姻来之不易,后来是因为纯粹不想让郭学涛获得自由。凭什么?明明他才是这段婚姻的“叛徒”,理应受到制裁是他,而不是自己。

6个月后,郭学涛再一次卷土重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次离婚诉讼。代理前两次离婚诉讼的律师劝她放下这段感情,拖着对双方都是伤害,而且这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非常大。这个道理她何尝不懂?但她不甘心,于是解除了律师的委托。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其中一个很大的变化是新增了“二次判离制度”。《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项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一些离婚案件“久判不离”的问题而设立的,杜玲的离婚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不出意外的话,第三次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就会判决双方离婚。纯粹的拖延换不来任何的回报,只不过是徒增更多伤悲。

有时候,很多人想不明白这句“没有离不掉的婚”的含义,导致做出了完全错误的决策,导致原本可以幸福的生活变得一团糟,不免有点可悲。

2021年1月1日起:第二次离婚起诉一定判离

过去坊间一直流传的这么一种说法:第二次离婚起诉,法院多数判离。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原因在于一方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需要等六个月再起诉,强扭的瓜不甜,这时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二次判离的概率非常高。

2021年1月1日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了过去的审判实践以及上世纪80年的若干意见,正式确立了附有条件的二次判离规则:(太长,可跳过看重点)

划重点:

二次判离的条件: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再次起诉

小律这里需要特别提示,如果第一次起诉时,法院还没有判决,劝说你撤诉。这时你就要留意了,因为撤诉相当于没有判决,那么你就不符合二次判离的条件。

此外,分居1年期间,保留好自己在外居住的租赁合同、居住证等证据,如果因为孩子原因需要回家短暂居住,保留好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还有什么不懂的,也可点击下方“分秒律师”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迅速帮你理清思路,助你争取最大的利益!4000位律师、24小时在线、3-5分钟,100%解答您的法律困扰!

第二次起诉离婚,未判离,这种情况需要多长时间才可以再次起诉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按照您所描述的情况,第二次起诉离婚未判离的情况下,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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