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被告失踪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场的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先决条件是,被告必须"被传唤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庭"。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但是,《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判决是默认判决。
因此,如果被告失踪,他可以先申请诉讼确认他的失踪,然后在确认失踪后提出离婚诉讼。
二、因被告住址清楚,拒绝接受法院传唤。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对双方身份关系的处理,法院通常对缺席判决持谨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中,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离婚判决是在法庭上做出的吗?”答案是:“因为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而且一方不出庭,所以法院通常应该谨慎对待,不要做出缺席判决。但送达公告的情况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如果收件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应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后,即视为送达。公告发布后,应将原因和过程记录在案卷中。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通知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60天的通知送达期限届满,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仍然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公告的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收件人下落不明;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收件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件送达等。诉讼文书不能送达收件人。
三。缺席审判的救济条款
缺席审判显然失去了为逃避离婚的被告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审判的动机和主观、客观原因的归责(主要是归罪)与被告有关,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的上诉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尽可能做出了必要的赔偿:
在被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了解被告是否真正希望离婚。法院可以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做出正确的判决,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对愿意离婚或不愿离婚的被告起到谨慎的保护作用。如果被告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包括是否离婚、如何分割财产、由谁抚养子女、如何支付抚养费、支付多少、承担多少债务等。在实践中,被告可以在开庭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者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并由其代理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