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还没开庭

如果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拒绝离婚甚至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亦不答辩;或干脆连法院传票亦不接收,此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原告经常会收到法官的建议,希望原告能和被告和好,撤回起诉。但是,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在此情况下是绝不会撤诉的。尤其是对于配偶已经失踪多年的夫妻,本来起诉就是想结束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又怎么能听从法官的建议回去和配偶和好呢?原告方坚持离婚,被告起诉离婚不出庭缺席判决可以吗?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

作者认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判决”。由此可见,对于被告起诉离婚不出庭的离婚案件,法院是完全可以缺席判决离婚的。

起诉离婚缺席判决,是指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夫妻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经合法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鉴于这样的司法现状,杨欣律师告诫大家,如果起诉离婚时配偶有可能不出庭应诉,此时当事人有必要委托专业离婚律师协助,毕竟这类案件的处理要比一般案件复杂多了。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助你解决问题。

如果女方单独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立场很坚定,怎么成功离婚

本文较长,建议各位点赞+收藏!希望大家用不上,但万一需要可以随时调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所以,结论是:1、如果双方自愿离婚的,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2、如果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注意!没有分居2年自动离婚一说!!!再次辟谣!!!

好了,接下来系统讲一讲如何打一场离婚官司:

(1)双方的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2)结婚证(提供复印件,个别法院会要求提供原件);

(3)户口本(提供复印件);

(1)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

(2)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除了以上证据之外,可以重点收集双方分居满一年的证据

(1)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2)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证据(用于计算抚养费的数额)

目前,人民法院总共有四级,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法院。

凡事离婚案件,不论标的额有多大,哪怕是100个亿,都要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原则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区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有经常居住地?

可以查看是否办理了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确认是否有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如果无法自行调查对方是否办理了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可以委托律师去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和居住信息。

如果有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没有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可以请求当地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出具居住证明。

(2)经过核实,在确认没有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或者没有离开住所地的前提下,那么只能向【被告住所地】区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简而言之就是被告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显示的地方。

第一次起诉,当庭判决离婚

开庭时间发生在2019年6月28日。

按正常逻辑来说,离婚诉讼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时候。

而这个案子不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且本案原告关于感情不和方面,并没有什么证据,反而被告提供了较多证据佐证双方感情很好。

之所以能够当庭判决离婚,除了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分局5年外,主要还是庭审发挥以及其他一些案件因素。

且听我娓娓道来:

一、起诉情况

:原告女方在2018年下半年起诉,被告男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案件在2019年6月28日开庭。

(补充案情:原告女方起诉前,我作为代理人,对双方进行过两次面谈和解工作,原本有较大和解成功的可能性,但最终还是因为男方不同意而告终)

二、案件案情

:原告女方称双方已经分居5年,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毕业后一直考研多年未成功,后从事写小说等自由执业工作,收入不稳定。因被告不承担家庭开支,双方感情开始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被告男方称双方感情非常和谐,没有长期分居,并且在诉讼前以及诉讼期间,原告女方还多次从外地来深圳同被告相聚,故不同意离婚。

三、证据情况:

原告方除了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孩子入学证据外,并没有其他关于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

被告为证明双方感情很好,提供了近期三人一起拍摄的照片、小孩为从外地转学至深圳的入学通知、为就近照顾小孩而租房的合同、原被告宾馆开房的记录等。

四、委托情况

:原告委托我代理本案;被告委托某宇宙所的代理人代理本案。

五、出庭情况:

双方当事人及各方代理人均出庭参与诉讼。

六、答辩情况

: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七、案件分析

:单凭上述主张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不要谈当庭判决离婚了。

八、庭审经过

:本案能够当庭判决离婚的关键,就在于开庭过程的庭审发挥,主要因素如下:

1、开庭前,我让原告提前一个小时到法庭,在核实案件材料、告知庭审经过与要点后,对庭审经过进行了一次模拟演练。

2、在开庭过程中,因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当庭提交的,我在庭前并没有任何准备。因此我在质证过程中,抓住本案核心(分居5年的主张)进行质证,使得原本对被告非常有利的证据,在我方质证后反而显得对我方有利。

3、在法官询问过程中(这是本案当庭判决离婚的关键,上述第2点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铺垫),被告回答的内容与其所称的双方感情很好的主张有较大出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法官的反感。例如:

法官询问:“被告,如果不判决离婚,你今后会怎么做?”被告回答称:“今后小孩由我这边抚养。如果小孩不愿意跟我,我也没办法。”

法官询问:“小孩跟原告生活期间,你是否有支付生活费?有无证据佐证?”被告回答称:“有,没有证据佐证,而且就算我没有支付生活费,因我们双方还是夫妻,原告支付生活费也就等于我承担了生活费。”(注:法官询问此问题,就是我方在质证的时候,指出自小孩出生至今,被告仅给小孩买过一箱牛奶)

4、在最后陈述阶段,原告情感爆发,当庭哭泣,感人至深。(原告是一个比较开朗向上的人,离婚纠纷感情爆发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也要恰到好处,适可而止。)

注:1、上述内容全凭记忆阐述,关键部分(庭审质证与法官询问部分)不大精确。2、这种案件并不多见,可遇而不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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