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原告反悔

原告A起诉要求离婚,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原告A又反悔,如何才能不离了--民诉法

本文想探讨一下民诉规范问题。

案情:

原告A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也判决准许了。还在上诉期内就后悔了,其中原因可能是忽然一夜之间想通了不想离了,又或者财产或者抚养权问题,应当在离婚前处理好,这样再离婚更有利于原告A这一方。

现在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刚收到判决书,未生效,仍在15天上诉期内,原告A有没有办法能够不离婚?

暂时分为2种情况:

1被告不同意离婚的,那一切好说,大不了判决生效后,去民政局重新领证。

2但如果被告是同意离婚的呢?只是双方对于财产分配、债务承担、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那这时候问题就复杂一点。

我在考虑没有结果的时候,问了旁边的大神们。

我:这种情况,撤诉是不行了的,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先撤回来?

C:谁说不能撤诉?

我:(一脸惊恐)还有这种操作?

C:有。实际操作过,判决书发下去了原告申请撤诉,准了。

我:这肯定是有问题的。最起码,这一个案子,两个结案文书。以哪个为准?

C:裁定准许撤诉,同时撤销前面判决。

我:一审法院,有权撤销一审判决?

C:法律有明文规定说不准吗?

我:你这是耍流氓。民诉法规定,申请撤诉要求在宣判前。

我决定再问一个吧。

我:这种情况,要不考虑撤诉?

A:已经判下去了就撤不了了,可以这样嘛,随便找个理由提上诉,然后上诉期内撤回起诉。

我:这种情况看似可以,但是二审期间撤回起诉,需要得到对方同意。这里有两种情况:1、对方同意,那就一切好说;2、对方不同意。比如说,原告撤诉就是为了转移财产什么的,人家对方也不是傻子也想到了,肯定不同意原告撤诉,那就不能撤了。

A:那这个真没办法了。现在15天上诉期内,动不了。而且身份关系类的,生效后也不能重审。

我:是的。不能重审。如果二审期间发现一审程序有问题,发回重审后,申请撤诉要不要得到对方同意?

A:这个得查一下。哪来这么奇葩的问题?

我:我自己去查。不过希望不大。我觉得,二审撤诉需要得到对方同意,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陷入无限的讼累,这都发回重审了,司法资源该浪费的已经浪费了,估计也是要对方同意。就看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了。

我查了很久,没有查到明文规定。苍天啦!这什么鬼啊!!

总结如下:

原告起诉离婚,收到判决书后仍未生效期间又反悔的办法:

先上诉后撤诉

。实际操作上不可行。因为二审中撤诉需要对方同意,而对方一般不会同意;

收到判决后直接向一审申请撤诉

。不行。法律明文规定,撤诉需要在宣判前,也就是在收到判决书之前,否则法院连你的申请书都不接。

坐等生效后要求重审

。不行。身份类的不能重审。

上诉要求判不准离婚

。这个就厉害了,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然后原告又上诉要求判不准离??你耍猴呢?不行!违反了禁反言原则,二审估计会以该原则来维持原判。

提起上诉后,找到发回重审的理由后,让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然后重审中申请撤诉。

这是唯一可行的了。

第5点是唯一解决的办法。

这里需要引申一个问题,就是

撤诉后,再重新起诉的权利保障。

离婚案件在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还能再来。总的一句话,坚持就是胜利。

但如果本案不是离婚的案件,而是合同类或其他案件。在二审期间撤诉的,其后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338条)。

非婚姻案件在收到判决书后15天上诉期内,有没有办法先撤回起诉,又不影响后续重新起诉的权利?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面法条,也就是说,在二审程序中撤诉后,之后不能再起诉了。这对于一个诉讼案件来说是最致命的。

那能不能参照上面的做法,找理由让二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撤诉之后,还能不能再起诉?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你懂的。。。

一般来说,你要撤诉大家是皆大欢喜,但之后能不能再立案,就看各人的嘴上功夫了。

离婚协议已签字,但一方反悔了要去撤了,另一方坚决要离,像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签了协议不代表协议就已经生效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离婚时,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好了离婚协议书,就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完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但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

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判时,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或者有时候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参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等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时,夫妻一方有过错,出于愧疚往往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能算数。

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条件优厚的离婚协议书,也不意味着掌握了财产分割的主动权。

同时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一经生效,是不允许反悔的

除非是以下几种情况:

这些情形及相关规定包括: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过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但是实务操作中,上述几种情况能够证明的很少,取证也比较困难,所以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因此建议大家在拟定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查清财产或者有没有隐瞒财产、隐瞒债务等,包括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等要约定清楚,如果把握不准也可以先咨询一下

起诉后被告也同意离婚,原告还可以反悔撤诉吗

本律师在代理起诉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开庭后被告同意离婚后又反悔的情形。对此,法官会如何处理呢?为了清楚说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说明一下。

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女方因为长期感情不和而诉至北京市怀柔区法院要求离婚。由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加之不符合

夫妻感情破裂

的法定标准,故除非被告同意离婚,否则会被法官驳回,需要半年后二次诉讼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没想到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很痛快地表示同意离婚。于是,法官将审理重点转向夫妻共同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第二次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女方发现未来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及自己可能得到的财产与之前所设想的有很大出入,诉讼形势明显不利于自己。于是乎,这位女士开始丧失理智,在法庭上哭天抹泪,并改口宣称自己不同意离婚,之前所说的都是气话。见此情景,法官开始尝试调解。一方面劝女方冷静并反思自己的问题;另一方面劝马先生能在财产问题上做些让步。如果达不成调解意见,该案很难判离。

对于法官的说法,马先生很是疑惑——女方在之前已经同意离婚,现在怎么能允许其反悔呢?对此,本律师的观点是: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适用“禁止反言”的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允许当事人就离与不离的问题反悔。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法官应该重新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符合法定破裂标准。符合则判离,不符合则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后,急于离婚的马先生表示同意接受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

离婚调解协议

,解除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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