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债务

离婚起诉状

原告:xxx,性别,xxx年xx月xx出生,民族,住x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性别,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xxxx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年xx月自由恋爱相识,于xxx年xx月xx日在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结婚时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与其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较差,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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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债务分割怎么进行

一、诉讼离婚的债务分割怎么进行?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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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内容是: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院刚颁布,就有人说夫妻一方被《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牵连的人,终于可以喘口气了!那么《婚姻法解释二》是如何规定的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法律的制定来看,《婚姻法》第24条的出发点或许是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出了一道难题,而且不利于案结事了,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反而会引发更大的矛盾,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第一是时间节点。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该一刀切的认为,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该看所发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二是举证责任。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也不合理,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不一定有能力来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婚姻法》第24条也确实在适用过程中引起了很多不便,很多人因为法院根据这个法条判决,而引发的上访,甚至引起非访,还有很多检察院抗诉的、甚至再审改判。

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很及时,也很有效,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好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利益之间的更好保护,实现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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