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判离婚都同意离婚的

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17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情形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院:起诉离婚,法官是否准予离婚的全面判决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起诉离婚过程中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后还可以反悔吗

在起诉离婚后,很多被告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往往是非常纠结的,而按照审判惯例,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首先就要询问被告对于离婚的意见。对此,被告是无法回避的,必须当庭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如果被告表示同意,则

会在后续的审理中会将工作重点放在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于是,被告在后续的审理中又很有可能会反悔,进而表示不同意离婚。对于被告的这种做法,法官还会考虑甚至是接受被告的反悔意见吗?关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并无绝对答案,因为此时的法官要根据案情区分以下几种情况来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做出最终的裁判。

1、双方是第二次诉讼离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第二次起诉离婚代表着原告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定决心,表明双方并无和好的可能,所以无论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也无论被告对此问题是否出尔反尔,除非有极特殊情况,比如双方还有许多能够修复夫妻感情的迹象,则法官基本上不会采纳被告的意见,一律判决离婚;

2、双方是第一次诉讼离婚且现有证据充分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

,并无和好可能。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告起初同意离婚,然后又反悔的,法官依然不会采纳被告的意见,最终的结果还是判决离婚;

3、双方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本律师的经验认为,这种情况是最为复杂的,因为在处理此问题时会受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的真正原因、夫妻感情修复可能性的大小、夫妻感情基础是否牢固,甚至是法官审判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时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同时也表示自己是受父母的鼓动等外部因素干扰,同意离婚是无奈之举。而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又反悔,认为自己之前的表示过于草率进而坚决不同意离婚。对此,法官就很有可能会采纳被告的意见,判决不准离婚。又比如被告第一次表示同意离婚是因为坚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非被迫接受。另外,案件已经经过大量的审理与调查工作,基本上已经可以结案宣判时,被告才因为感情之外的其它原因而又反悔不同意离婚。被告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于是其会并运用自己对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现状的理解而寻找理由以支持最终判决离婚。由此可见,被告要想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充分的回旋余地,需要具备很高的应诉技巧,面对离婚诉讼时不仅要有完整的诉讼策略,提前预见后续可能发生的情况,还要准确把握原告,乃至法官的心理。如此才能真正掌握主动权,做到在诉讼中进退自如,并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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