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诉讼离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管辖权是诉讼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那么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接下来宸轩律师给大家一一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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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律师常用版: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权
离婚诉讼案件不容易,也许《民法典》正是施行后离婚更难。如果在起诉离婚立案时,不能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被告很有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来一回就会消耗掉很多时间和精力。本文汇总了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避免少走弯路。
一、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纠纷诉讼之一审法院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的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附常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
《民诉法解释》第12条特别规定适用原告所在地
《民诉法解释》第13-16条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该起诉离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案件情况并不复杂,但关于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我的当事人却比较纠结。
原来,我的当事人的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对方的户籍地与居住地却在河南省固始县。双方于今年年6月共同到北京市西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对方又办理了工作居住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对方婚后不久便回了河南老家,双方分居至今。于是我的当事人打算委托本律师
起诉离婚
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我的当事人当然希望向北京的法院起诉。这样做当然会方便我方的诉讼,理由是:自己的户籍地在北京,婚姻缔结地在北京,对方在北京还办了工作居住证。对于当事人的观点,本
离婚律师
却认为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首先是按照被告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而居住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地。当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为被告的住所。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在河南,虽然其在北京办理了工作居住证,但在北京的居住时间却不满一年,现在又回到了河南的户籍地居住,所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该案只能向被告户籍地的法院起诉。至于原告的户籍地、婚姻缔结地及被告工作居住证均与本案的管辖问题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