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怎么样才可以判离

离婚最多起诉多少次可以离得掉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人怎么办

离婚最多起诉多少次可以离得掉

最多的是有几次,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第二次都会判决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被告坚决不离婚,法院很难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就会综合考虑已经起诉过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

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人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申请失踪或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这种找到人怎么离婚的情况,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法院开局公告送达的单据,有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建议我撤诉,这样可以节省三个月流程时间进行第二次诉讼

第一次起诉离婚,无论是通过什么形式结束的,无论是调解和好,更无论是撤诉、判决不准离婚等,总之,只要当事人起诉过一次,就可以从事实上认定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毕竟,起诉的相关证据,法院有案号,有档案可以证明。

但是,作者的经验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撤诉目的是节约时间,但往往效果不好,其原因在于:

1、从法院的角度讲,撤诉几乎可以推定为“因为和好而而撤诉”,如果不是为了和好再给对方一次机会,那么为何而撤诉。这是不是可以说明你对对方还有感情?否则为何不坚持诉讼?

2、有很多人撤诉是在调解阶段,或者刚刚立案,此时撤诉甚至连自己的主审法官都没有见到,下一次再起诉,法官根本对你这个案子没有印象。

3、丧失了开庭调解的机会。

4、没经历开庭审理,夫妻双方的矛盾不能算作完全摊牌,无助于对方接受离婚的事实。如果第二次再起诉时摊牌,是不是等于耽误了半年多。

要知道,我国法律对起诉几次才会判决离婚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必须判决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对法官的印象不够深刻,法官很可能不把第二次起诉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总而言之,作者认为,除非第一次起诉可能涉及公告送达,否则都没有必要撤诉。撤诉,弊大于利。上述回答,属一家之言,供你参考。

第一次起诉,当庭判决离婚

开庭时间发生在2019年6月28日。

按正常逻辑来说,离婚诉讼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时候。

而这个案子不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且本案原告关于感情不和方面,并没有什么证据,反而被告提供了较多证据佐证双方感情很好。

之所以能够当庭判决离婚,除了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分局5年外,主要还是庭审发挥以及其他一些案件因素。

且听我娓娓道来:

一、起诉情况

:原告女方在2018年下半年起诉,被告男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案件在2019年6月28日开庭。

(补充案情:原告女方起诉前,我作为代理人,对双方进行过两次面谈和解工作,原本有较大和解成功的可能性,但最终还是因为男方不同意而告终)

二、案件案情

:原告女方称双方已经分居5年,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毕业后一直考研多年未成功,后从事写小说等自由执业工作,收入不稳定。因被告不承担家庭开支,双方感情开始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被告男方称双方感情非常和谐,没有长期分居,并且在诉讼前以及诉讼期间,原告女方还多次从外地来深圳同被告相聚,故不同意离婚。

三、证据情况:

原告方除了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孩子入学证据外,并没有其他关于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

被告为证明双方感情很好,提供了近期三人一起拍摄的照片、小孩为从外地转学至深圳的入学通知、为就近照顾小孩而租房的合同、原被告宾馆开房的记录等。

四、委托情况

:原告委托我代理本案;被告委托某宇宙所的代理人代理本案。

五、出庭情况:

双方当事人及各方代理人均出庭参与诉讼。

六、答辩情况

: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七、案件分析

:单凭上述主张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不要谈当庭判决离婚了。

八、庭审经过

:本案能够当庭判决离婚的关键,就在于开庭过程的庭审发挥,主要因素如下:

1、开庭前,我让原告提前一个小时到法庭,在核实案件材料、告知庭审经过与要点后,对庭审经过进行了一次模拟演练。

2、在开庭过程中,因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当庭提交的,我在庭前并没有任何准备。因此我在质证过程中,抓住本案核心(分居5年的主张)进行质证,使得原本对被告非常有利的证据,在我方质证后反而显得对我方有利。

3、在法官询问过程中(这是本案当庭判决离婚的关键,上述第2点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铺垫),被告回答的内容与其所称的双方感情很好的主张有较大出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法官的反感。例如:

法官询问:“被告,如果不判决离婚,你今后会怎么做?”被告回答称:“今后小孩由我这边抚养。如果小孩不愿意跟我,我也没办法。”

法官询问:“小孩跟原告生活期间,你是否有支付生活费?有无证据佐证?”被告回答称:“有,没有证据佐证,而且就算我没有支付生活费,因我们双方还是夫妻,原告支付生活费也就等于我承担了生活费。”(注:法官询问此问题,就是我方在质证的时候,指出自小孩出生至今,被告仅给小孩买过一箱牛奶)

4、在最后陈述阶段,原告情感爆发,当庭哭泣,感人至深。(原告是一个比较开朗向上的人,离婚纠纷感情爆发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也要恰到好处,适可而止。)

注:1、上述内容全凭记忆阐述,关键部分(庭审质证与法官询问部分)不大精确。2、这种案件并不多见,可遇而不可求。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夫妻分居两年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分居两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夫妻分居之后的财产分割该如何进行公证,夫妻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规定,夫妻分居财产分割规定
  •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两年夫妻主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啊,分居2年自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 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