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不在中国,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如何提起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中国(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双方都是华侨:丈夫和妻子都是华侨,要求在中国离婚。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的,可以办理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属或者律师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最初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并且在申请离婚时没有争议,他们可以向最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双方如有争议,应在出国前向最后居住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一方是海外人士(未在国外合法定居超过6个月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该国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在出国前共同向一方住所地或出国人员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必须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离婚协议和结婚证;海外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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