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怎么能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区别对待:
1.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宣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男女双方都已经达到婚姻的基本要求,他们应被视为事实婚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一、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以下列方式审理:
1.如果双方在1994年之前共同生活,并且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即如果男子超过22岁,女子超过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禁止的疾病,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2.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换句话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合法的离婚理由,法院不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法院以下列方式处理:
1.那些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人,即男性年满22岁,女性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禁止的疾病,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首先要求双方重新签发结婚证。婚姻的影响可以追溯到两个人生活在一起的时候。
2.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他们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其中一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官让他补发结婚证,但男女双方都不同意补发结婚证,于是法院将决定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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