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律师收费与结果,离婚诉讼的基本法律常识

首先:关于管辖权问题

提出离婚诉讼是非常令人困惑的,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很大,许多人在早年就离开了家,没有地方住。我在这里15年的法律经验告诉我们,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权首先可以分为一般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其次,特别管辖权也可以分为4种情况。

首先,看看一般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原告为被告”的原则适用于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其次,特别管辖分为4类。

第一类是原告居住的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二)对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三)对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提起的诉讼(这里应指只有被告被监禁的情况)。如果双方均被监禁,且被告被监禁不满一年,则适用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被告人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第二类中,配偶一方或双方离开其居住地的管辖范围。这种情况是目前最常见的。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是关于军人婚姻的离婚案件。

双方都是士兵或军事单位的民事案件应由军事法院管辖。配偶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是涉外婚姻的管辖权。

关于涉外婚姻的《民事诉讼法》第13至17条规定了五种情况。

(1)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不得被居住国法院接受,理由是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不得被居住国法院接受,理由是离婚诉讼应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当事人原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中国公民双方均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定居的,由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1)婚姻状况证明。如自由恋爱的证明、包办婚姻、再婚、再婚等。

(2)婚姻感情变化和婚后离婚原因的证明。因第三人参与而离婚的,提供该第三人参与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应提供医学证明和鉴定证明;如有赌博、吸毒或其他恶习或被判处长期监禁,提供公安机关的决定、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证明。如果分离,提供分离时间、原因、分离协议等材料。对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如果双方家庭发生激烈冲突,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警方记录。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金额、债务债权人姓名和地址等。

(5)如果要求另一方提供财政援助,应提供疾病或无工作能力的证明和财政资源。

(6)如果需要经济补偿,提供抚养子女和照顾老人的一方的财产协议、证词和记录材料。

(七)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对方应当提供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离婚时双方不必提供结婚证。只要婚姻关系存在,他们还可以向原婚姻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出具一份同等有效的证明。

在离婚案件中,除特殊原因外,当事人必须出庭,因为法律规定:“如果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除了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人,本人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双方自己应该出庭参加离婚诉讼。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就离婚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是否不能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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