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离婚诉讼
一、投诉及相关证据的提交
要求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首先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一些证据。
第二,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接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5日内将诉讼副本送达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应在收到诉讼副本后15天内提交答辩状。
3.审前准备:法官审查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者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保全或预付款。
三、法院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调解与和解:法院调解应使双方能够解决分歧,相互理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人民法院保留了协议记录,通常不会发出调解协议。
2.调解离婚协议:调解后当事人不愿和解但均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调解协议。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调解不成的法院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举行听证。
1.安排听证时间:法院应安排听证时间,并向双方发出传票;
2.通知出庭:法院应在开庭前三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方和其他参与者。
3.听证:法院将询问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将如实回答。询问证人、专家等。一般来说,离婚的一方必须出庭。如果他们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这样做,他们必须向法院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五、根据审判判决
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就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以及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将再次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将宣布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宣判。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