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曾XX是一名二级智障残疾人。他于2013年7月与张某登记结婚。曾轶可怀孕后,他的父亲担心遗传风险,让曾轶可在没有曾轶可和张谋谋同意的情况下堕胎,而且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存在问题。因此,曾轶可与张牟某以及曾轶可父亲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后者以曾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和相关证人的基础上,通过走访社区居委会、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和计生委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曾轶可虽然有智力残疾,但其与张某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关系融洽,没有感情破裂的迹象。考虑到尊重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曾父亲的离婚诉讼。
离婚的法律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知识扩展:
离婚的法律特征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丈夫和妻子,离婚必须反映双方自己的意思。行政离婚,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报离婚意向;诉讼离婚的,即使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也应当出庭,除非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达自己的意愿。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前提是双方必须有婚姻关系。
离婚必须符合法律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