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根据不正常的心理变化模仿异性的穿着和身材。例如,如果他们为男人穿衣服,为女人穿衣服,如果其他人利用他们作为妇女实施强奸,他们应该因强奸未遂而被定罪和惩罚。如果此人接受了变性手术,导致外阴完全像女性外阴,如果此人强行强奸此人,强奸罪应被视为已完成。如果一名妇女模仿一名男子的服装并对其他妇女实施强奸,构成犯罪,她不应被视为强奸,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其他罪行受到惩罚,如对妇女的强制猥亵和对儿童的猥亵。但是,那些做过变性手术并且完全是男性的人,以及那些强行与其他妇女发生性关系或与年轻女孩通奸的人,将根据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关于强奸既遂和未遂,应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的行为为依据。根据少女的生理特点,在强奸14岁以下少女时,不应反对基于强奸理论的非法和典型的强奸。然而,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14岁以上妇女的典型案例,有一些观点,如接触理论、通奸理论和射精理论,对完成和企图的标准有不同的看法。相比之下,插入理论更为合理。因此,完成强奸和强奸未遂的标准应该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为基础。如果它被插入,它被完成;如果没有插入,则尝试插入。
十三、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群体性通奸活动,构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群体性通奸犯罪。如果一个14岁以下的少女被引诱参加聚众淫乱的活动,与淫乱的男子发生性关系,这是另一种强奸罪,这是想象的巧合。对于这种罪行,重罪将被依法定罪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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