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青春损失费违法吗,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叶听后非常生气,说他的妻子已经离家两年多了,还没有回家。他提出了四个条件:他抚养孩子,女人支付抚养费;在过去的两年里,他一直在到处找他的妻子,并且为了挣钱而推迟工作。这位女士必须为延误付出代价。在后两项中,他们必须首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青少年损害赔偿,其中四项合计超过3万元。叶说,薛某没有耽误他的青春。离婚后很难找到媳妇。责任在薛某,她应该赔偿他。叶的二哥说,他哥哥和嫂子多年前一起去山西工作。嫂子改变了主意,跑了。她于今年九月在湖北被发现。当然,这个女人不同意这个要求。

*法庭庭长说,这一请求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不会得到支持。他说这项工作只能从安全的角度来做。为了保护双方不受伤害,法院进行了调解,给双方6个月的时间思考。

首先,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民法通则》号法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这项规定确立了适用于财产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形式,并界定了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特别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提及如下:

1.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权利,非法将被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分离,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犯死者人格权或非法使用、侵犯死者遗体和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遗失或损坏他人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上述范围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上述范围的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受害人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该演员的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肇事者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关于青少年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少年损害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因此,要求青少年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它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爱情和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年或离职损失的情况下,双方的爱情、婚姻和同居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人要求青春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当妇女能够证明同居是被迫的,法律才能保护同居。此外,如果失去了青春,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流失”是由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是不合理的。

第三,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是以“青年损失费”、“分居费”或其他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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