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不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然而,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双方的个人关系。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法院决定是否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夫妻之间的关系微妙地变化着。即使是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不能理解和准确表达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意志的变化。为了维护离婚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双方是否出庭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如果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愿,否则本人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双方自己应该出庭参加离婚诉讼。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确认是否不能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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