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详细解读离婚案件中存在的焦点与难点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意识形态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社会不再歧视离婚妇女。然而,作为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生活状况不容忽视。一些妇女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法律或政策保障措施过于抽象或不到位,应引起各方关注。本文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沿革、离婚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等方面对离婚妇女权益进行了分析。 以及完善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以达到维护和保护妇女权益的目的。

首先,为什么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a)离婚案件中妇女的认知能力低

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弱,诉讼能力差。他们还习惯于将冲突移交给法院,允许法官主动调查、获取证据并做出裁决。虽然人民法院已经告知“谁主张,谁举证”,但它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也只是证人的证词。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证据不足以被法官接受。在法庭的审判活动中,法庭辩论偏离了案件的焦点,纠缠在细节上。无法准确表达个人意见影响了个人权利的主张。

(二)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离婚案件作为一种复合诉讼,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也尤为重要。1.“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利于保护妇女的财产权。财产分割难以举证,债权债务难以认定。这是财产分割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传统的中国家庭模式“男人跑在外面,女人跑在里面”在小城镇和村庄很普遍。为了男人的户外事业,女人放弃了赚钱的机会,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他对这个人的收入和财产管理一无所知。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只能分割现有的房产和材料,不能提供男方婚后外部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即使妇女想尽一切办法转移自己的财产并出具虚假的借据,由于妇女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妇女的财产越来越少,“共同债务”也越来越多。此外,由于妇女的一方未能提供共同财产的证据,她的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事实上家庭财产的不公平分割,出现了合法和不合理的现象。2.妇女获得财产补偿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等方面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对方应当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男人出去工作挣钱而女人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是很常见的。一旦男人提出离婚,女人将处于被动地位。基于这一点,法官可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决定双方离婚时充分考虑妇女的赔偿权利。

(三)过错损害赔偿困难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方面,法律规定更加具体,但在审判实践中,妇女很难证明男子重婚和婚外同居的事实。重婚的认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婚外同居被社会所摒弃。为了考虑到自己的地位,这个人的大部分荣誉是极其隐蔽的。现行法律要求非常高的证据力,排除了未经当事人同意秘密拍摄或录制的视频和音频材料的有效性。然而,知情的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因为他们有偏见。即使法官心里确信一方与另一方同居,但由于缺乏证据,很难确定,妇女也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其次,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的“第三者”是不固定的,有些是“通奸”行为,有些属于“同居”,有些不是“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但他们往往不能与婚外的异性保持适当的关系,这污染了婚姻的清洁,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范围过于狭窄,法官不能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作为一方的受害者,妇女不能因此获得赔偿。

(4)离婚后妇女的生存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1、房屋作为男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此时如何处理女性居住权?该法律规定,"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是房屋的所有者,以其个人财产的形式提供住房,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关于居住权,法律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超过两年”的规则被用来处理困难人员的居住期限问题。一些学者或司法实践者认为两年期太短,应该延长到五年或十年。作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由于在不干涉房屋所有人居住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下给予贫困者居住权是以帮助的形式,时间太长不利于所有人充分行使住房使用权和收入权。两年居住期结束后,该妇女仍然没有固定的住所。此时该如何应对?我们能不能考虑在判决离婚之前,给予妇女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她生活的权利?司法解释应当作出补充规定。2.婚后房屋分割为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妇女在离婚时不应根据其个人对购房的贡献大小来分割其房屋。相反,他们应该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妇女在要求房屋所有权时,应当给予男子一定的房屋补偿,男子应当向妇女要求相应的房屋补偿。当然,赔偿金额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谈判失败,应以评估原则为原则。简而言之,公平和正义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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