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过错方应当对此进行全额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安慰受害方。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认为赔偿金额应能抚慰无辜婚姻一方遭受的心理创伤和痛苦,并应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依据;
二是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对过错方进行有效制裁。
第三是考虑行为人侵权的过程、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的程度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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