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个人财产的属于个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需要分割。 以下背飞鸟婚姻网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希望能帮上忙。
一、安置房和公房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房、流动住房、售后服务间、售后服务间等优惠房本身受到许多政府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的规范和约束,与个人工龄、职务、家庭居住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离婚优待房的分割按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
1、首先判断特惠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优待室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即使享受对方工龄的优待,也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发生将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问题。
2、对已取得房产证的特惠房,应区分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 属于完全产权的,可按照一般房地产的分割原则办理。 属于部分产权的,双方需要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部分进行分割,并征求作为产权共有人的机构的意见。
3、夫妻双方不愿取得优惠房,希望获得分割房屋出售所得价款的,出售优惠房须受原购房合同的约束。 如购房时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不得向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屋的,不得违反该协议约定的条件。
4、未取得房产证的优惠房,双方不能按房产所有权归属处理,只能按房屋实际居住权或租赁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可以作为处理的基本依据。 但该解释中“婚前一方租赁的公有住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规定,被认为与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的原则相矛盾。 所以,不应该再适用了。
二、离婚时公房分割要注意什么
1、售后服务分割由于涉及较强的政策性因素,一般征求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意见。 因此,对于想以分割取得财产权的一方来说,事先取得单位的证明是有利的。 当然,取得完全产权的售后服务室实际上是私房,不在此限。
2、对于不想取得产权的一方来说,如果以另一方购买优惠房时的价格进行补偿,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竞价要求取得房产。 这样,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最终得到的补偿也不会与市场价值严重背离。
3、婚前购买承租权后取得产权的公有住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应尽量提供婚前出资购买承租权的证据。 如原产权人的收据、证言等。 这样,这部分出资可以从房子的总价款中扣除。
4、未取得房产证的公有住房或暂不具备办房产证条件的,可先协商一方或双方共同居住,提交房产证后再办理房屋归属事宜。
5、根据所处角度,有选择地利用96年公邸租赁问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例如,有公房租赁权的一方,另一方根据该司法解释主张有租赁权的,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96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二)、(三)、(五)、(七)情形成为新的法相
以上内容是相关的回答。 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获得房产证的优惠房必须区分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 夫妻双方不希望取得优惠房而希望通过出售分割住房进行价款的,出售优惠房受原购房合同约束。 如果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背飞鸟婚姻网络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