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一)被请求方必须有法律过错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律过错行为主要是:(1)重婚;(2)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识别标准已在《婚姻》的第一章中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应当指出,这是一个限制性列举条款,不能用来扩大对法律过错行为的解释。换句话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失都必须得到补偿。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了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贪污受贿、吸毒、赌博等给受害方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的情形不容忽视,但离婚损害赔偿是无法获得的。

(2)请求方无法确定过错行为。

所谓“无过错行为”并不意味着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具体指请求方没有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其他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律过错,如与他人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因法律过错行为必须给请求方造成损害的。

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重点是保护由合法婚姻关系决定的夫妻身份关系,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它主要是一种精神寄托和快乐,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和尊重,家庭的和谐和稳定,以及精神力量。当过错方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时,婚姻破裂。离婚损害赔偿必然会给无辜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但是,当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身伤害,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作为行为人,它也有权要求赔偿。当家庭成员被虐待或遗弃时,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失赔偿,所有此类物质损失应由过错方赔偿。

(四)必须因法律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以本条规定为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起诉离婚。”因此,如果不满足条件,并且只满足《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但没有判给离婚,就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指出的是,这份重要的离婚文件还要求离婚的对象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隐瞒婚前不应结婚的医学疾病,以及因不可治愈的婚姻而导致的离婚,则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余地。同样,这一制度不适用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而言,离婚赔偿的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的。

(2)由于上述行为,离婚由法院决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以离婚为基础。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但损害是在婚姻中造成的,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应单独提及。

(3)受害方受到伤害。

如果无辜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它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将被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他也将失去以后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是被告,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离婚赔偿请求,他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赔偿。第一审没有提出的,第二审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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