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法定的共同债务。就外部效力(债权)而言,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全部或部分付款,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消除。因此,有必要明确离婚时连带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离婚时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已达到清偿期的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清偿债务后的共同财产的剩余部分,由双方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将因清算而消除。
2.双方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或者离婚时共有债务尚未到期,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提前清偿的,双方应当同意确定各自在共有债务中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债务结算协议只有内部效力,除非债权人同意,并且免除他们的连带责任。但是,这只是双方同意的债务份额,不具有外部影响。离婚后,债务仍然是债权人的连带债务。
3.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裁定,根据双方的经济地位和能力以及照顾妇女和直接子女的原则,双方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债务,或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抚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决定了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份额,并且只有内部效力。因此,不能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转变为个人债务的确定性。
4.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其应得份额的款项而免除清偿其债权人,并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其应得份额的款项。这是共同债务人和几个债务人之间的债权。
关键是借钱是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还是生产经营。如果借款方自己使用了这笔钱,另一方并不知道,或者并不批准这笔钱,而另一方后来也没有从这笔借款中受益,那么这笔钱就不是普通债务,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债务。
例如,一方为结婚而向自己的亲属借款的债务,一方除了自己的钱之外,还借了一部分钱为自己的家乡或近亲建造或购买房屋的债务,另一方为创办公司而借款的债务,在另一方不同意后不享受公司利润的债务,以及通过私下借贷高利贷形成的欠款都是个人债务。
最常见和最容易确认的普通债务是:
1.婚后一方借钱购买共有房屋;
2.在一方结婚之前,双方或一方借钱买房。如果最终房屋被视为共同财产,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即使对方不批准婚前贷款,法院也将确定一方的婚前贷款为共同债务。
3.一方未能履行家庭义务,也从未给家庭带来任何收入。另一方借钱支付其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
4、或者为了还普通按揭贷款,也是普通债务。
(a)一方婚前借入和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对购买这种财产是不利的;
(二)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的债务;
(三)夫妻双方在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或者一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的;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和治疗有法律义务的病人而产生的债务;
(5 )抚养名子女的债务;
(六)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的债务;
(7)产生的债务
根据法律,如果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可以证明是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的债务,那么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应当承担,但是如果不能证明,那么丈夫和妻子双方都应当承担。以上是无忧找律师网小系列为大家带来的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随时咨询无忧找律师网。